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即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淑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淑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