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王淑君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淑君,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即刑初字第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淑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淑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淑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淑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淑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淑健

审判员林洁华

审判员彭辉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姜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