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诉洪秋洁职务侵占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洪秋洁,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洪秋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提出(2018)沪司狱女假15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秋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洪秋洁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程序合法,建议裁定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秋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9次表扬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洪秋洁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组织所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秋洁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洪秋洁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洪秋洁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洪秋洁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尤家培

审判员丁正阳

审判员薛惠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