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洪秋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提出(2018)沪司狱女假15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秋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洪秋洁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