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黄志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志伟,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认为,罪犯黄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考核总分1808分,2017年7月折算获得2次表扬,2017年11月获得表扬;无扣分。该犯赃款未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鉴于该犯赃款未退清,应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员林惠雯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