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认为,罪犯黄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