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诉雷鸣职务侵占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雷鸣,男,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与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八年三月五日提出(2018)沪司狱南减2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鸣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雷鸣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鸣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惠君

代理审判员姜海昌

审判员丁正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