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与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八年三月五日提出(2018)沪司狱南减2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鸣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