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迟航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迟航,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福安街东委144组,2001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5月13日释放。2004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6月11日释放。2007年5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3月17日被释放。现因职务侵占罪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年,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现已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止,于2013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3日减刑1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8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迟航在近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表扬5次,可以减刑。但因该犯罪系累犯及考虑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上述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迟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长波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