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提出对罪犯孙征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认为,罪犯孙征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7年11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根据罪犯孙征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孙征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征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孙征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