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6/22 0:00:00

孙征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征,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荣光胡同9号,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提出对罪犯孙征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认为,罪犯孙征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7年11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根据罪犯孙征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孙征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征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孙征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国强

审判员李斌

审判员黄晓丰

法官助理陈博闻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