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6/6 0:00:00

林燕梅与深圳市壹品尚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梅,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壹品尚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22楼2201-2202。

主要负责人:龙建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燕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壹品尚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壹品尚层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燕梅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二、由壹品尚层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偏袒壹品尚层公司,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1、林燕梅一审开庭才收到壹品尚层公司的答辩状和证据,壹品尚层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过是证明其有租赁游泳池,并不证明他们没有虚假宣传,同时其也承认了曾有虚假宣传给其他会员补偿的情况。2、销售顾问张某以含有游泳项目为由,让林燕梅由此开通会员,但是一而再再而三推迟泳池开放时间。林燕梅要求退款,但被壹品尚层公司以“霸王”合同拒绝处理,后来林燕梅还联系了消费者协会,工商局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3、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壹品尚层公司认为林燕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源不明,为何不在开庭的时候当场要求林燕梅拿手机信息来核对。再者,林燕梅在群里发布的信息根本没有提及公司名称,也不涉及人名,当时也是为了把卡转出去才进群的,而群里也只有54个人,同时也并非每个人都会去查看该卖菜群的信息,根本不构成商誉低毁。4、之所以要求赔款,是因为这件事给林燕梅在时间上、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程度的伤害。从2017年5月19号开始就要求退款退卡,被无视处理,原因就是签了他们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到的东西不是自己所要的要求退款处理,合情合理合法。一方面,林燕梅买的会员服务并非一对一的服务,退款退会不会造成他们公司任何损失。有去参加运动和没去参加他们的开支一样,然而关键确认有游泳项目才去签合同的,查他们的员工张某的聊天记录就可以查得到,说会员除了没有私教,其他都有,林燕梅是为了游泳才开的卡。同时游泳也不需要一对一服务,否则在他们游泳池还没弄好的情况下,林燕梅也不会知道会有游泳项目。过程中还一而再再而三地确认开放时间。4月份签的合同,说5月1号开放,然后5月份问他们说6月份才开放,最后却说要另外交钱,他们的底气就是那一份所谓霸王合同。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这份强制交易行为的合同,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5、游泳价格表估计是6月份才出来的,因为他们的游泳池是6月份才开放的,林燕梅并没有看过这份价格表。6、壹品尚层公司在庭上已经承认曾有宣传有游泳项目,最后没有兑现的情况,然后给其他会员无偿延期了5个月的会员资格,这是不争的事实。同样被虚假宣传骗进去的鸿基花园的会员花了1000多就享有一年的会员服务,然而林燕梅花了1000元买的是半年,根本就没有占任何便宜。这1000块钱即便不多,但对于不是一对一服务的会员来说,就是纯利润,毕竟林燕梅去或者不去他们公司他们的成本是一样的。然而壹品尚层公司却无偿给鸿基花园的会员延期了5个月的会员,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如果没有虚假宣传就不会白送人家5个月的会员延期。同样是会员,壹品尚层公司区别对待。7、林燕梅并未损害壹品尚层公司的商誉。

一审被告辩称

壹品尚层公司辩称,壹品尚层公司提供的游泳服务是要特定收费的,不是所有的会员都包括游泳项目,会员入会签订会籍时注明了是否包括游泳,如果送游泳则价格更高。

林燕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壹品尚层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壹品尚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壹品尚层公司退一赔三赔偿林燕梅经济损失4000元;4、壹品尚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林燕梅、壹品尚层公司于2017年4月22签订了《会籍申请表格》,约定林燕梅在壹品尚层公司开办的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卡种为半年卡。林燕梅支付了会员卡费用1000元。

二、双方协议履行情况:1、林燕梅从2017年4月23日开始到壹品尚层公司处健身至2017年5月27日,此后再未去过。

三、双方争议焦点:林燕梅主张壹品尚层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理由是在其办卡的时候销售人员张某称会员可以提供游泳项目,但是壹品尚层公司迟迟不开放游泳项目,一开始说5月份开放,后来又说6月份开放,因张某已离职,当林燕梅再次向壹品尚层公司询问的时候,壹品尚层公司的一位经理却称游泳需要另外加钱;后来据林燕梅了解壹品尚层公司也向其他会员承诺提供游泳项目,但也没有兑现;林燕梅是冲着壹品尚层公司可以提供游泳项目去开卡的,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壹品尚层公司却没有提供游泳项目,壹品尚层公司涉及虚假宣传。

壹品尚层公司辩称,部分会员的健身卡会有赠送游泳项目,并在签订《会籍申请表格》时进行备注说明;林燕梅的健身卡没有附赠游泳项目,也没有在林燕梅的《会籍申请表格》中进行备注;壹品尚层公司提交了《游泳池合作协议》、《价格表》、泳池照片,予以证明其承包健身房所在小区的游泳池,提供给VIP健身会员游泳。

以上事实,由林燕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会籍申请表格》、《健身卡》,壹品尚层公司提交的《会员卡电脑系统资料及来访次数资料》、《会籍申请表》、《收据》、《游泳池合作协议》、《价格表》、泳池照片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壹品尚层公司承包了其所在小区的旅游池说明壹品尚层公司具有向健身房会员提供游泳项目的能力,壹品尚层公司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分类向其会员提供游泳项目。林燕梅签订的《会籍申请表格》并没有明确约定壹品尚层公司应向林燕梅提供或者赠送游泳项目的内容,故林燕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壹品尚层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对林燕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燕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林燕梅承担。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在二审调查程序中,林燕梅陈述壹品尚层公司的销售与其口头确认其办理的半年卡包括了游泳项目,微信也说到这一问题,但林燕梅已经把相关的聊天记录删除了。同时,林燕梅确认,其与壹品尚层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其办理的半年卡包括了游泳项目,但认为壹品尚层公司提供的就是健身服务,游泳也是属于健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林燕梅主张壹品尚层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壹品尚层公司宣传其所办理的半年会员卡包括游泳项目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壹品尚层公司承诺向其提供游泳项目服务。故,林燕梅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燕梅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林燕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燕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媛

审判员李东慧

审判员叶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方佳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