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了(2013)闵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世杰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6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世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世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赵世杰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世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始至202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欣
审判员孙虹
审判员?淑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