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成都时空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炼石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时空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2号。

法定代表人:雷凯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官国,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炼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时空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引擎公司”)与被告成都炼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空引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吴官国,被告炼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空引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原告发现炼石公司于2017年3月制作的彩页广告宣传资料册《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公开承诺“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建设项目于2016年由我公司承建”等虚假宣传内容,欺骗和误导省内外用户,使其相信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建设项目为其所创,这一不正当竞争方式,严重侵犯了原告倾全公司之力,耗时四年调研、开发、试点之后又投入巨资为成都市文化馆首创建设的“成都市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导致原创知识成果转化推广停滞。原告公司系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业务,是国内首家“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包括数字化管理、服务、移动平台APP系统七大模块及空间虚拟体验馆)创新项目的研发、建设者。2015年至2016年首创建设完成成都市文化馆数字文化服务管理平台,并承建了本市郫县、邛崃、都江堰及北京市东城区等数字公共文化示范建设项目。此前,2012年7月27日就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智能软件”著作权。2013——2014获得“国家优秀课题成果奖”,并载入《国家公共文化发展蓝皮书》,文化部领导和专家以座谈会纪要形式给予充分肯定。2014年5月18日,“公共文化空间全视域虚拟体验展示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纳入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并由省文化厅验收;2015年5月7日,原告与成都市文化馆签订公共文化大数据分析平台构建及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同年5月12日,该项目获得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名单。二、被告于2015年6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元,2016年1月26日修改《章程》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出资为0,根本不具备开发设计建设公共文化数字平台的技术和经济实力,是个典型的皮包公司。其不实宣传纯属虚构。三、被告在公开宣传资料册中冒充原创著作权,诱骗公开和潜在的用户,扰乱市场。2016年5月18日,原告承建的成都数字文化馆,被文化部评为全国第一,并予奖励,被告炼石公司2016年9月才以零投资获得对原告开发建设的“成都市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成都数字文化馆)进行运维服务的资格。“运维服务”不等于知识产权和建设成果物权,不可能“承建”数字文化馆。四、被告以虚假宣传活动仍在持续中。数字文化馆或公共数字文化平台的采购是政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成都市2017年新增6区县申报建设公共文化数字平台,被告公司居然跟随成都文化馆调研小组到各拟申报建设平台的区县,将原告所建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数字化“管理系统”、“服务系统”、“移动平台APP”,移花接木为已有,进行所谓变换名称升级,向申报单位演示,严重误导各级文化管理部门用户,侵犯了各级文化管理部门用户知情权、投资建设选择权,也排斥了原告推行省内外标准化建设模式的权利,据此原告有理由通过诉讼伸张正义,要求其赔偿损失。综上,被告故意冒充原告名优品牌“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软件系统)的开发者,混淆服务新产品来源,利用原告已被文化部、用户和消费者认可的技术成果,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牟取利益,使原告在省内外的业务开发停滞,造成经济损失约5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炼石公司辩称,一、炼石公司不存在时空引擎公司认为的“虚假宣传”行为。炼石公司未侵犯时空引擎公司的任何权利。1、炼石公司于2016年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进入成都文化馆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二期建设项目,并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了项目建设。2016年6月,炼石公司参加了采购人成都市文化馆委托四川乾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的“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的二期建设及运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33页描述“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公共文化数字文化服务……按照这一要求需要对平台进行推广、内容和自愿等运营建设”,并明确要求了二期项目的“建设范围”、“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2016年7月29日,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向炼石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告知炼石公司成为了成都市文化馆的《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2016年9月18日,炼石公司与成都文化馆签订了《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2016年12月,炼石公司向成都文化馆提交了《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采购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由此可见,炼石公司确实是在2016年承建了成都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2、炼石公司在宣传画册上所发布的内容与其实际向成都文化馆提供的建设服务是一致的。炼石公司根据成都文化馆的需求,为成都文化馆开发、设计并制作了成都市数字化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这一服务系统的开发、制作均由炼石公司独立完成,炼石公司就这一系统的研发拥有完整的方案、测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源代码。炼石公司制作的“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中的宣传内容全部是围绕关于炼石公司为成都文化馆建设的“数字文化馆”展开的,具体内容可以参看宣传画册中第9、10页与《成都市数字化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需求规格说明书》第5页;宣传画册中第7页与需求规格说明书第11页;宣传画册中第14页与需求规格说明书第19页;宣传画册第15页与需求规格说明书第7页等等内容,完全是一致的。因此,炼石公司将其实际为成都文化馆建设的项目作为成功案例宣传,根本不存在时空引擎公司所称的“虚假宣传”。3、炼石公司此次研发制作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是根据成都文化馆的需求另行以及重新进行的专项研发、制作,与时空引擎公司一期建设时制作的系统完全不同。炼石公司将自己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用于建设成都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包括炼石公司2016年7月30日开发完成的“炼石新媒体微端手机APP软件(IOS版)V1.0.0”、“炼石新媒体微端手机APP软件(Android版)V1.0.0”、“炼石新媒体微端后台管理系统V1.0.0”以及炼石公司2016年10月30日开发完成的“炼石互联公益手机APP软件(IOS版)V1.0.0”、“炼石互联公益手机APP软件(Android版)V1.0.0”、“炼石互联公益后台管理系统V1.0.0”。这些系统的源代码与炼石公司为成都文化馆设计、研发、制作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的源代码相似度在80%以上。并且,炼石公司在为成都文化馆建设完成“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后,这个系统已在各大APP市场上架,包括苹果手机的APPSTORE、小米应用商店、搜狗手机助手、华为应用市场、360手机助手等。这些应用市场对上架的应用系统本身就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拥有一套严格的筛选程序,炼石公司为成都文化馆研发的这套系统能成功在各大应用市场上架本身就说明,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同、甚至是相似的系统在应用市场出现过。鉴于上述事实,炼石公司是根据实际情况宣传了自己实际研发制作的系统,完全不存在“虚假宣传”,且没有侵犯时空引擎公司的任何权利。二、时空引擎公司要求炼石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时空引擎公司以炼石公司虚假宣传为由要求炼石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时空引擎公司并未就其损失举出任何证据,其不能证明炼石公司的宣传内容和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以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关于虚假宣传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应当具备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个基本条件。基于上述事实,炼石公司已经证明其根本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的行为,因此完全不会对时空引擎公司造成任何损害,时空引擎公司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即使,时空引擎公司罔顾事实执意认为炼石公司就是给其造成了损失,那么时空引擎公司也应该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时空引擎公司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因此,时空引擎公司提出要求炼石公司赔偿其5万元的经济损失是没有任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时空引擎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销售、租赁、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电脑游戏的产品开发;网吧网络文化经营等。被告炼石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等。

2014年11月12日,成都市文化馆(采购、甲方)与时空引擎公司(供应、乙方)签订《“成都市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一期建设采购项目协议》(合同编号:skyo20141112),约定:一、采购项目包括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开发、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安卓、苹果IOS)系统开发;二、建设周期:项目建设计算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系统120工作日,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210工作日;三、系统要求:(一)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市)、乡(街道、镇)、村(社区)四级,集监控统计、绩效考核、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无纸化办公、资源统计共享管理、志愿者登记管理为一体的数字化智能管理平台。(二)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将全市文化服务资源辐射到普通百姓家中,系统设置数字地图、场馆体验、文化展览、文化演出、文化讲座、图书报刊、艺术培训、影视音乐、原创鉴赏、共享工程、便民服务、互动交流、志愿者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三)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安卓、苹果IOS)系统以移动无线通讯网络为支撑,以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文化单位的云数据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公众提供搜索、查询、阅读、欣赏和推送“流行刊物、文化展览、文化演出、文化讲座、艺术培训、影视音乐、原创鉴赏、便民服务、文化资讯”等数字文化信息和活动信息资源,满足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所需要的任何公共文化信息和文化知识。(四)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与已建设的数字平台对接:完成与已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现有数字平台的对接。(五)市级与部分区县级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对接:各区县级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采用统一的建设标准,并且该建设标准完全符合市级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接口要求。在设计时各级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采用一致的体系架构,内部的数据完全兼容。(六)研发计划。其中,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和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系统120工作日完成合同规定的功能模块,初步验收后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过后2015年4月1日开始正式验收;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210工作日完成合同规定的功能模块,初步验收后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过后2015年6月10日开始正式验收。服务费包括: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48万元、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52万元、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安卓、苹果IOS)系统32万元、网络硬件30.16万元,共计162.16万元。

2014年,原告时空引擎公司与成都市文化馆、西南石油大学共同申请“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公共文化空间全视域虚拟体验展示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2015年,成都市文化馆与时空引擎公司共同申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和大数据分析平台研究与应用示范”。

另查明,2016年7月29日,被告炼石公司中标成都市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采购项目。同年9月18日,成都市文化馆(采购人、甲方)与炼石公司(供应商、乙方)签订《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合同编号:QXZBZFCG-2016-0188),约定:项目内容为“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板块完善及提档升级(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100天)、“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板块完善及提档升级(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100天)、“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运营及推广(服务时间:软件交付后1年),技术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一期建设初具成果,国家文化部要求:‘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公共文化数字文化服务,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文化需求,创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按照这一要求,需要对平台进行推广、内容和资源等运营建设,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分为管理平台和服务平台,管理平台主要包括内务办公系统、资料共享、数字图书馆、智能联动等模块;服务平台是成都市文化馆面向成都广大市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平台,是文化交流、原创展示、艺术培训、个人风采、文化社区的综合性门户平台,服务平台主要包括观展览、看演出、阅书刊、学文艺、学手艺、秀原创、个人展厅、市民学校、志愿公益等版块,同时有官方微信和APP。“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板块完善及提档升级在一期建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完成系统详细升级及开发,实现成都市四个试点区县的互联互通,统一后台管理,资源共享;界面更美观、板块更优化、使用更友好。“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在一期建设完成的基础上,结合平台运营需要,完成系统详细设计及开发,实现对部分栏目及结构调整,功能增减,页面优化,平台内容填充。“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运营及推广:平台推广、网络活动策划、UI设计、网络编辑、栏目内容创新、数字资源采编、数据资源录入、专业数据资源补充、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等,具体包括:完成“阅书刊、听讲座、看演出、学文艺、学手艺”等十二内容板块数字资源的采、编、录、购买等填充,其中阅书刊电子书不少于1万册,在线学习内容门类齐全且不少于200个视频内容等。合同总价93万元。

被告炼石公司就“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制作了《需求规格说明书》,载明: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功能结构包括:首页→资源服务、电子阅览,文化场馆,市民学校→学校概述、课程报名、教师招聘、成功展示、师资介绍,在线投票,活动参与,志愿公益→志愿者活动查看,在线抽奖,在线视频,圈子,中国文化网络电视。

2016年12月20日,被告炼石公司承建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采购项目进行了系统测试,系统功能测试正常,性能指标满足使用要求,所属软件开发达到预期目标,能够交付使用。

2017年8月31日,成都市文化馆(采购人、甲方)与炼石公司(供应商、乙方)又签订《成都市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补充协议》,因甲方提出新的课程众筹以及场馆预约功能需求,实现群众通过成都市文化馆APP进行课程众筹以及场馆预约功能,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合同基础上补充合同条款部分内容:1.开发内容为成都市文化馆APP增加课程众筹以及场馆预约功能,功能技术要求按《增补需求说明书》要求;2.乙方技术维护和运营支持时间为合同签订日起一年。乙方保证平台稳定、顺利的运行,并实时为甲方提供平台运行、场馆预约情况、资金众筹、调拨情况的监控信息;3.乙方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开设微信及支付宝网络支付功能。增加功能开发费89000元。

还查明,被告炼石公司制作了主题为“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的宣传手册,该宣传手册含24页内容,其中第1页“公司简介”中页面上端载有“移动互联网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下方载有“成都炼石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移动互联网相关领域,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和专业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移动互联网平台研发服务。……先后为四川省新闻网、重庆广电、成都市团委、成都市文化馆等单位搭建了大四川、渝都广电全球购、蓉青.公益、成都市文化馆服务平台等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产品架构”(第5-6页)展示了“炼石公共文化服务云”的运作流程:对使用PC端、平板端、手机端的用户进行海量数据、文化视频、教育图书、服务资源等的云端大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文化机构,再进行编辑、采集、制作、分发等运维服务,再通过云端大数据分发给用户。“产品特点”一栏第7页显示了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在PC端、ipad端、手机端界面,第8页载有“特点一百万级用户云平台系统架构特点二可共享海量文化资源大数据特点三全面的互联网媒体展现方式特点四强大而灵活的内容组建功能特点五美观且易用的用户体验设计特点六一站式完善的运维服务体系”。“产品功能”一栏(第9-10页)展示了包括场馆介绍、电子阅览、文化圈子、活动互动、课程报名、学习视频的功能介绍。第11-16页为“产品详情”,其中第11页“场馆”上展示了被告炼石公司《需求规格说明书》第8页图片,第12页“视频”主要体现了《需求规格说明书》第17页“学习主页”内容,第13页“活动”主要体现了《需求规格说明书》第15页内容,第14页“交流”主要体现了《需求规格说明书》第19页“圈子-关注”内容,第15页“书刊”主要体现了《需求规格说明书》第10页、第11页“成都新市民学校”内容。第17-18页为“分析报表”,清晰展现应用的新增用户、活跃用户、启动次数等指标数据。第19-20页为“运维服务”。第23页“典型案例”载有:国家文化部提出“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公共文化数字文化服务,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文化需要,创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这一要求,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建设项目于2016年由我公司承建。通过对群众需求的调查,对全市文化定位的分析,最终确定了一套完整并符合成都市特色文化的实施方案,全方位的考虑了群众在平台中可享受到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实现了全市文化馆的资源互联互通。并经过长时间精心的开发建设,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于2016年年底正式上线。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涵盖了市民学校课程在线报名、数字体验厅门票预约、场馆定位消息、在线学习、文化资讯、文化活动、资源共享、在线交流等功能,用户通过注册登录成都市文化馆手机APP成都市数字文化网站,选择课程进行报名,线上报名的方式节约了市民时间并未更多的群众提供了参与机会。使用手机APP快速预约体验厅门票,通过平台在线观看文化视频进行学习,平台精准定位全市每一个文化场馆,通过平台了解文化活动最新资讯。

成都市数字文化馆(现更名为“文化天府”)APP于2016年12月上线,并在各应用市场上供公众下载,其产品开发者均署名被告炼石公司。炼石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10月30日开发完成炼石新媒体微端手机APP软件(Android版)V1.0.0、炼石新媒体微端手机APP软件(ios版)V1.0.0、炼石新媒体微端后台管理系统V1.0.0、炼石互联公益手机APP软件(ios版)V1.0.0、炼石互联公益手机APP软件(Android版)V1.0.0、炼石互联公益后台管理系统V1.0.0,并取得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时空引擎公司营业执照、炼石公司营业执照、《“成都市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一期建设采购项目协议》、中标通知书、“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宣传手册、《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制作的主题为“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的宣传手册中部分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需要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下面从前述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经营范围来看,原告时空引擎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销售、租赁、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电脑游戏的产品开发;网吧网络文化经营等的经营者;被告炼石公司是从事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通讯器材等的经营者,原告时空引擎公司与被告炼石公司在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原告时空引擎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与成都市文化馆签订《“成都市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一期建设采购项目协议》,承建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开发、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安卓、苹果IOS)系统开发,相关成果于2015年4月1日、6月10日开始验收。被告炼石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与成都市文化馆签订《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承建“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系统”板块完善及提档升级(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100天)、“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板块完善及提档升级(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100天)、“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运营及推广(服务时间:软件交付后1年)工作。

被告炼石公司制作的主题为“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的宣传手册从整体来看,意在宣传被告炼石公司在公共文化领域提供的以“云平台”为特点的移动互联网应用解决方案产品,首先,宣传册介绍了炼石公司产品架构、产品特点、产品功能、产品详情、分析报表、运维服务、服务内容等方面,与被告炼石公司与成都市文化馆《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约定的被告炼石公司提供“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系统(含APP)”板块完善及提档升级、运营及推广内容相对应,主要展示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系统详细设计及开发,部分栏目及结构调整、功能增减、内容填充,尤其在“分析报表”、“运维服务”方面区别于原告提供的一期系统开发,期间宣传册引用的被告炼石公司建设“数字文化馆”成果亦得见于被告向成都市文化馆提供的《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其次,“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的宣传手册第23页载有“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建设项目于2016年由我公司承建……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于2016年年底正式上线。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涵盖了市民学校课程在线报名、数字体验厅门票预约、场馆定位消息、在线学习、文化资讯、文化活动、资源共享、在线交流等功能,用户通过注册登录成都市文化馆手机APP成都市数字文化网站,选择课程进行报名,线上报名的方式节约了市民时间并未更多的群众提供了参与机会。使用手机APP快速预约体验厅门票,通过平台在线观看文化视频进行学习,平台精准定位全市每一个文化场馆,通过平台了解文化活动最新资讯”,联系上下文,此处的“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主要指手机APP,事实上,开发者署名为被告炼石公司的成都市数字文化馆(现更名为“文化天府”)APP确于2016年12月上线,并在各应用市场上供公众下载。被告炼石公司在宣传册尾部介绍的数字文化馆大事件主要内容均是针对该手机APP的上线及此后内容的扩充方面(运营),结合“成都市数字文化馆建设项目于2016年由我公司承建”的说明,以此区别于原告时空引擎公司所承建的已于2015年验收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移动平台APP(安卓、苹果IOS)系统开发工程,即一期工程。最后,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一期工程的研发成果。故就公共文化数字化平台建设领域而言,该宣传册虽未完整介绍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的建设历程,但其整体内容并不足以造成该领域相关潜在消费者将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含管理系统、服务系统、APP误认为由被告炼石公司全部建设的结果。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有关宣传行为使其自身造成了直接损失,原告诉称被告在承建《成都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管理平台二期建设及运营合同》合同标的额为93万元,故诉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但案涉宣传手册制作在被告签订该合同之后,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亦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持市场经济的活力。从前述三个方面分析,原告时空引擎公司与被告炼石公司在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方面、尤其是公共文化数字化平台建设领域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被告制作的主题为“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的宣传手册主要以被告署名的成都市数字文化馆(现更名为“文化天府”)APP为例宣传其移动互联网应用解决方案产品,在未有证据显示该软件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相关宣传内容未有虚假成分,且被告以表明参与建设时间的方式与原告的一期建设成果予以区别,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品构成侵权,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都时空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成都时空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洁

人民陪审员朱灵锋

人民陪审员吕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