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天恩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588267709P。
法定代表人:蒲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8栋二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Y5B17。
法定代表人:宁胜。
原审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B区第9座第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50933486。
负责人:刘红盛。
上诉人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依瓦利屋面系统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麦闻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