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汪红女友林某3(另案处理)于2013年担任福州东某1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1公司)的财务主管兼出纳,主要负责东某1公司账户资金保管、现金支出等工作。2014年1月份,汪红与其女友林某3经预谋后决定,由林某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东某1公司的资金给汪红用于网络赌博,待赌博赢钱后再部分归还给东某1公司。截止2016年10月林某3挪用东某1公司的资金尚有人民币35217484.4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未予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汪红女友林某3,利用东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对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去向没有核对的漏洞,直接将东某1公司的资金从对公账户转至个人账户。其中,多次通过公司的尾数2966的对公民生银行账户转款7088830元至林某3的尾数8941建行账户,已返还给公司5693257元;多次通过公司尾数1370的对公建行账户转款14430300元至林某3尾数8941的建行账户,后返还给公司1164500元;多次通过尾数9387公司户名陈某的对私建行账户转款1039838.29元分别至汪红尾数9163、8018的建行账户,均未予归还,转款7959134元分别至林某3尾数8941、1098的建行账户,已返还877801元。经查,林某3所挪的资金均系转给汪红的建行账户或者是汪红提供给林某3的赌博上家的银行账户,待汪红赌博赢钱后再部分返还给东某1公司。
(二)通过欺骗手段挪用资金。被告人汪红女友林某3利用其尾数2513、8941、0177、1098的建行账户、尾数4443的中信银行账户、尾数6509的民生银行账户均系用来收取东某1公司货款的便利,直接从中转款给汪红或汪红的赌博上家。如公司其他经手财务、会计有疑问,林某3便谎称此事老板已经知情。
(三)通过未足额支付挪用公司资金。林某3利用陈某只核对尾数为9387的对私建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存折单上没有入账的对手账户)与之前应付款清单的金额是否一致的漏洞,以调换存折交易流水方式隐瞒其所挪用的资金。即林某3将其单独负责的50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特别是应支付给公司的供应商福州鞋城代理商、温州厂家的应付款列出详细清单,报给陈某签字确认。其中,需要开票的供应商,林某3直接通过对公账户正常支付,不开票部分从陈某尾号9387的对私建行账户支付。林某3经过筛选,把比较难应付的供应商全额打款,可以应付过去的供应商的钱款,一部分直接转至汪红尾数9163、8018的建行账户,一部分转账到林某3尾数8941的建行账户。待供应商催要货款,再部分转账支付给供应商。另外,林某3和公司出纳杨某某一起负责的50000元以下小额款项,林某3根据电脑系统内的供应商货款名单,统计本次需要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总金额,口头报给陈某确认。后林某3从其尾数2513的建行账户先转到其另一张尾数8941的建行账户,再把部分要支付的货款转到杨某某尾数0611的建行账户,支付给供货商,剩余部分林某3自行支付,多数均转给汪红用于赌博。
(四)通过做假账方式挪用广州供应商的货款。早期东某1公司是用林某3名下尾数2513的建行账户收取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广州某1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1公司)的货款。2014年10月份左右,林某3为了转走广州客户的货款,另行在建设银行开设了尾数为1546的建行账户。之后,林某3尾数2513的建行账户收到广州某某公司、某1公司客户的货款后,记账时少报广州货款,并把广州货款先转到新设立的尾数1546的建行账户,部分转给汪红或汪红的赌博上家,部分用于公司的其他业务,亦有填补之前转账的钱款。林某3将部分金额凑足转回东某1公司时,再记录具体货款金额,并告知林某1该金额为所收的广州货款,林某1再计算扣去税点后的金额。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9日,某某公司和某1公司共回款给东某1公司12621759元,东某1公司实收7835245元,被林某3挪用金额4547188元(扣税额)。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汪红将挪用的东某1公司资金,在福建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汽南方公司)一次性付款1224700元购买进口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一辆;2016年6月林某3在某3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下称某3公司)以首付款297745元购买一套某3港湾七区7#楼3009单元,建筑面积58.13O;2016年8月汪红将挪用的东某1公司资金以其胞弟汪某名字,在某3公司一次性付款2861042元购买一套某3港湾七区7#楼2909单元,建筑面积151.66O;2016年9月汪红将挪用的东某1公司资金再次以汪某名字在某3公司一次性付款945770元购买一套某3港湾B地块21#楼2702单元,建筑面积57.98O。
2016年10月24日,东某1公司法人陈某发现公司巨额资金被林某3挪用后,立即组织公司查账并要求林某3、汪红退赔。2017年1月24日,东某1公司与汪红、汪某签订了委托出售房产协议书,汪红、汪某自愿委托第三方将其名下的3套房产出售后用于偿还林某3挪用东某1公司的钱款。同时,公安机关还查封了汪红名下福州世贸外滩花园3#楼3604单元房,建筑面积122.78O,抵押权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口信用社;汪某名下坐落于闽侯县,面积88.41O。其中汪红名下福州世贸外滩花园3#楼3604单元房、汪某名下的某3港湾B地块21#楼2702单元房产,已发还给东某1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出售,汪红购买的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已被汪红私自转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材料、东茂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东茂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财务部工作职责等、林某3工作职责材料、林某3手写的货款单、林某3侵占公司资金进出流水记录、损失说明等、林某3尾数2513、1546和陈翔尾数7311的建行账号的存折复印件、东茂货款明细汇总表等、广州货款的结账明细及供应商付款单查询等、重庆分公司费用开支明细表、各地新华都、兴福兴商场导购员、永辉超市促销员、东茂星思路直营店的工资表、年终奖金分配表等、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分别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以及解除查封清单、解除查封通知书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汇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中汽南方公司调取的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提取笔录、交易清单等、涉案银行流水、林某3工资汇总、委托出售房产协议书、林浩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受理单等、收款报告、到案经过、(2017)闽众会专审字001号、001(续1)、001(续2)专项审计报告、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林某1、张某1、汪某、谢某1、林某2的证言、同案犯林某3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被告人汪红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
二、赌博罪
自2014年1月起,被告人汪红靠赌博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同年6月份,汪红在赌博时认识了“重庆时时彩”的代理商谢扬灯(另案处理),便在谢某1处投注“重庆时时彩”进行网络赌博。至2014年9月份,汪红直接转账给谢扬灯赌资达1480000元,通过林某3的账户向谢扬灯转账赌资730000元,共计2210000元。后汪红不满谢某1未对其返还点数,自行上网找其他赌博上家开户,继续进行“重庆时时彩”赌博。2014年6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汪红投注“重庆时时彩”的赌资共计277663177.9元,赌博回款给汪红合计261598858.2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汪红与赌博上家的交易明细、证人谢某1、徐某、汪某、林某3的证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7]187号检验报告、被告人汪红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03))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汪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同案犯林某3共同退赔福州东某1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448384.4元;由公安机关冻结的4张某2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XXX30、62XXX62、62XXX67、43XXX56)上的存款,发还给福州东某1鞋业有限公司;同时,对扣押在案的汪红的苹果6S手机2部、IPAD两部、苹果笔记本电脑4台,以及金项链2条等物,经依法变卖后所得款项,亦发还给福州东某1鞋业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汪红与同案犯林某3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