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9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返还庄某婚前给付的40000元,并共同承担向庄明芳的借款12000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庄某与张某先举办民俗婚礼后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婚前向庄某借款40000元用于婚宴开支,该款项为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认为该款项为彩礼,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应同时判令张某返还庄某40000元。假设法院不认定是借款,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庄某支付了40000元,离婚时张某也应当返还。二、张某患有子宫肌瘤,庄某向庄铭芳借款12000元用于支付张某的医疗费,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张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