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单位行贿
1997年3月至2000年6月间,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担任出租管理科科长;2000年7月,被免去出租管理科科长职务,后改任统计科科员。
2002年10月,天寿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启从本公司提出一张16万元支票并贷款为李某购置1辆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车牌号:×××,车主李某),总价款人民币281054.8元;2004年至2007年间,天寿山公司又为该车支付了保险费、养路费合计人民币17527.09元。以上天寿山公司共为该车支付人民币298581.89元。
2000年5月间,张文启以天寿山公司名义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2002年10月前,张文启陆续还款7万元,尚欠李某6万元。
另查,张文启与李某自1992年相识以来,两人之间关系密切,有较多经济往来。工商登记档案记载:1998年2月26日,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天寿山出租汽车分公司成立。1999年6月,因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张文启使用其本人及李某的身份,登记注册成立天寿山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张文启以受让净资产投入400万元,占80%股份,李某以受让净资产投入100万元,占20%股份。2001年12月,公司注册资金增至707万元,增加了股东梁某和王某,企业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再查,2008年6月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受贿罪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随案移送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变价后予以没收,不足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五百八十一元八角九分的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28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高刑提字第496号刑事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2863号刑事裁定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3)昌刑再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宣告李某无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5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刑再终字第196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张文启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实,我给李某买车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们之间关系比较好,是X关系;二是我们公司困难的时候她借给过我们公司钱;三是在我们公司车辆验车及司机考试培训的时候,她帮助过我们公司,也就是在我们公司车辆验车及司机考试培训不合格的时候,李某疏通关系,使我们公司在车辆验车及司机考试培训不合格的情况下过关,正常运营。2004年,我曾把公司的18万元借给李某开咖啡店,但她一直没偿还;2007年5、6月份,李某女儿出国,曾向我个人借款40万元,她偿还了36万元。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认为张文启给我买车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们是朋友,在张文启公司困难的时候,我借给他钱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二是我在任出租管理科科长的时候,由于我的帮忙使张文启经营的天寿山公司的车辆在验车不合格以及司机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营,进而使天寿山公司获得了经济利益;三是我是天寿山公司的股东。我在入股时没有向张文启提出过什么要求,张文启说把没还给我的6万元钱就折抵到车款里了。2004年我开办咖啡店,曾向张文启借款18万元,但一直没偿还;2007年7月,我女儿出国,曾向张文启借款36万元,后我把钱还了。
3、证人叶某(天寿山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2002年10月21日,张文启从公司提出1张16万元的支票,贷款为李某购置了1辆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其中16万元是首付款。我公司账上记载:从2004年到2006年,给这辆车交了养路费,每年1320元,交了2004年到2006年的保险费,2004年是3855.19元、2005年是3530.72元、2006年是3811.18元。2000年5月22日,我和张文启曾向李某借过12万元,后陆续还款7万元,还欠5万元,后来说过用车款抵5万元欠款的事情。
4、证人姚某(天寿山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00年5月22日,公司出纳叶某告诉我向李某借款12万元,后陆续归还7万元,还欠5万元。2002年10月31日,我公司给李某买了1辆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车款花了316000元,其中16万元是转账支票,剩余的156000元是从工商银行贷的款。张文启说还欠李某5万元,用这个车冲抵5万元欠款。我公司账上记载:从2004年到2006年,给这辆车交了养路费,每年1320元,交了2004年到2006年的保险费,2004年是3855.19元、2005年是3530.72元、2006年是3811.18元。
5、证人胡某(天寿山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02年9、10月份,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我和张文启看过本田雅阁轿车,过了几天,张文启让我跟他去验车,验的就是白色本田车,车快验完的时候李某来了。后来我与叶某去银行给这辆车还贷款,才知道车是给李某买的,而且张文启说李某对他不错。
6、证人梁某、王某(天寿山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天寿山公司下设三个自然队,每个自然队对自己所属的车辆单独管理,自负盈亏,统一向公司报表和向国家纳税;张文启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来讲,他的行为能够代表天寿山公司,对于内部来讲,如果出现经济上的责任,应该由张文启管理的那个自然队独自承担,其他自然队不负责任。我们感觉张文启和李某关系不错。
7、证人郝某(天寿山公司司机)的证言证实,上级机关每隔一年对我公司验车一次,司机培训考试也是一年一次。以前是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现在叫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我们公司检查,检查时由上级部门和区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的人一起检查。
8、证人董某、朱某(天寿山公司司机)的证言证实,我们在1997年至2000年车辆检验和司机培训考试中都合格。
9、证人房某(天寿山公司司机)的证言证实,公司在验车之前会通知我们,我们自己把车弄好,争取一次合格,免得给自己带来损失。我公司没有车辆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请托他人帮助解决的情况。
10、证人高某(昌平交通局科员)的证言证实,昌平交通局出租管理科在业务上的上级单位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局和我们出租管理科在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昌平交通局出租管理科的职权范围是个体出租车的管理收费、组织昌平境内的出租汽车公司开例会、交通法规培训和验车、上传下达上级文件精神。验车包括综合验车、治安验车和卫生验车。综合验车就是指治安验车和卫生验车,治安验车和卫生验车是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公交分局治安处一起来验,我们只负责组织出租汽车公司到指定地点验车。
11、证人谷某(昌平交通局科员)的证言证实,出租管理科在业务上的上级单位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下面的出租管理处,出租管理处和我们出租管理科在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出租管理科的职权范围是个体出租车的管理收费、组织出租汽车公司开例会和验车、上传下达上级文件精神。验车包括综合验车、治安验车和卫生验车。综合验车包括尾气验车,都是到马池口的检测场验,治安验车和卫生验车直接在马路上验,综合验车和卫生验车是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下面的出租管理处派人来验车,治安验车是由公交分局治安处的人来验。我印象中有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出租管理处在繁忙的时候授权我们出租管理科验车,科长李某应该验过,但我没去。我看到过李某和出租管理处的人就天寿山公司不合格的车辆打招呼,让这些不合格的车辆能通过就通过,李某针对其他公司也打过招呼。
12、《贷款购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购置汽车的材料证实,2002年10月22日,李某与北京金森通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由李某购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1辆,单价26万元,交纳首付款104000元;2002年10月23日,李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由北京金森通达经贸有限公司担保,李某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者贷款156000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于2002年10月23日发放贷款156000元,自2002年11月23日按月扣款,本息合计177054.8元。
13、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证实,李某名下拥有车牌号为×××的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1辆,发票金额为26万元。
14、天寿山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支出凭单、记账凭证、付款凭证证实,天寿山公司2002年10月21日支出16万元的转账支票1张;自2002年11月23日起到2007年7月23日止还李某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贷款共计17万余元。
15、车辆保险发票证实,天寿山公司为户名为李某的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缴纳保险费12247.09元。
16、姚某自书材料证实,天寿山公司为户名为李某的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缴纳养路费5280元。
17、转账凭证、收据、借条证实,2000年5月,张文启向李某借款13万元,后陆续归还7万元。
18、《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变化情况的说明》证实,1992年北京出租汽车管理处升格为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2000年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原北京市交通局、原小公共管理办公室合并成立了新的北京市交通局;2000年之前,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每年进行出租汽车行业年度审验工作,包括对出租企业进行资质审验、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试、对运营车辆进行车辆检验,这些工作由原出租汽车管理局组织实施,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协助配合。其中,检验不合格的运营车辆的复检工作由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完成。2000年以后,只保留运营车辆检验工作。
19、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等材料证实,李某于1987年5月在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机关工作,1997年3月任出租汽车管理科科长,2000年6月免职,2000年7月任统计科科员。
20、企业改制登记注册申请书、验资报告、股东会议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1999年6月,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天寿山出租汽车分公司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张文启与李某登记注册成立了天寿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启,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张文启以受让净资产投入400万元,占80%股份,李某以受让净资产投入100万元,占20%股份。2001年12月,公司注册资金增至707万元,增加了股东梁某和王某,企业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7年11月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李某白色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车牌号:×××)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