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5 0:00:00

王洪彬诉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赔偿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7)豫0811行赔初25号

  原告王洪彬。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
  法定代表人崔占彪,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局干部。
  原告王洪彬因与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以下简称焦南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11月27日立案后,于12月1日向被告焦南公安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洪彬,被告焦南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洪彬诉称自己系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新店村村民。被告焦南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8日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未保障其知情权及其他权利,无权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王洪彬请求判令被告焦南公安分局赔偿因作出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7]第1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造成的损失5000元。原告王洪彬未提交证据。
  被告焦南公安分局辩称,2017年10月6日,原告王洪彬等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被告焦南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原告王洪彬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原告王洪彬的诉讼请求。被告焦南公安分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告知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询问王洪彬等的笔录、训诫书。
  法庭审理时,原告王洪彬对被告焦南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训诫书已经对自己实施了处罚,被告焦南公安分局属于重复处罚,上述处罚没有依据且没有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7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告王洪彬在焦作市并未有任何违法行为,被告焦南公安分局的处罚严重越权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被告焦南公安分局提交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告知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询问王洪彬等的笔录、训诫书等经当庭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6日12时许,原告王洪彬等人因反映拆迁问题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当日,被告焦南公安分局受案后依法对原告王洪彬进行传唤,经过调查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后,10月8日作出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7]第1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10月6日12时许,原告王洪彬等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被告焦南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原告王洪彬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焦南公安分局负有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原告王洪彬认为其上述行政行为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政赔偿。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被告焦南公安分局作为原告王洪彬(××)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原告王洪彬等到天安门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被告焦南公安分局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7]第1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王洪彬等虽受到训诫,但训诫并非行政处罚,被告焦南公安分局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原告王洪彬主张上述行政处罚违法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焦南公安分局依法行使职权并未侵犯原告王洪彬的权益,更无损害的发生,原告王洪彬要求赔偿损失等也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洪彬关于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7]第1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方
人民陪审员  刘兴利
人民陪审员  姜丽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