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截至2017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323,100.36元,然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达1,152,228.92元,原告请求的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远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被告未出庭应诉,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了三份航次租船合同、两份运费发票、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6年8月8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承运船舶航次为中信油9V.1614,货物为约4000吨国V95号汽油,受载期为2016年8月10日加减1天,装货港为泉州港泉港东港油库码头,卸货港为广州港或深圳港或惠州港,以被告通知为准,运费率为96元每吨,支付方式为货物卸货完毕并核对数量无误,原告向被告开具1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送达被告后,被告在5天内将运费支付到原告账号,如超出约定的时间未能支付,则被告每日赔偿原告总运费的千分之三。合同还约定了装卸费用及保险、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双方责任等内容。
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承运船舶航次为兴通99V.1632,货物为约5000吨混合芳烃,受载期为2016年9月2日加减1天,装货港为珠海港华联码头,卸货港为泉州港东港码头,运费率为129元每吨,支付方式为货物卸货完毕并核对数量无误,原告向被告开具1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送达被告后,被告在5天内将运费支付到原告账号,如超出约定的时间未能支付,则被告每日赔偿原告总运费的千分之三。合同还约定了装卸费用及保险、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双方责任等内容。
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承运船舶航次为明东166V.1618,货物为约5000吨国V95号汽油,受载期为2016年9月4日加减1天,装货港为泉州港泉港东港油库码头,卸货港为广州港或深圳港或惠州港,以被告通知为准,运费率为90元每吨,支付方式为货物卸货完毕并核对数量无误,原告向被告开具1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送达被告后,被告在5天内将运费支付到原告账号,如超出约定的时间未能支付,则被告每日赔偿原告总运费的千分之三。合同还约定了装卸费用及保险、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双方责任等内容。
2016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承运船舶航次为丰盛油8V.1615,货物为约4500吨国V95号汽油,受载期为2016年8月10日加减1天,装货港为泉州港泉港东港油库码头,卸货港为广州港或深圳港或惠州港,以被告通知为准,运费率为103元每吨,支付方式为货物卸货完毕并核对数量无误,原告向被告开具1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送达被告后,被告在5天内将运费支付到原告账号,如超出约定的时间未能支付,则被告每日赔偿原告总运费的千分之三。合同还约定了装卸费用及保险、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双方责任等内容。
原告依约履行了以上航次租船合同,于2016年9月22日开具并发送了兴通99V.1632航次金额为639,254.34元的运费发票给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开具并发送了丰盛油8V.1615航次金额为436,379.48元的运费发票给被告。中信油9V.1614航次因运输过程中产生滞期费133,333元,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开具发票。被告未依约支付运费。
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本公司于2016年9月到11月先后租用贵公司四载船舶运输油品业务,具体详情如下:1.中信油9V.1614,起运日期2016年8月9日,运费414,133.54元,货损、滞期费有争议尚未开发票;2.兴通99V.1632,起运日期2016年9月2日,运费639,254.34元;3.明东166V.1618,起运日期2016年9月4日,运费498,803元;4.丰盛油8V.1615,起运日期2016年10月4日,运费436,379.48元。合计运费1,988,570.36元。我司确认收到贵司寄来的兴通99、明东166以及丰盛油8等3船的运费发票,三船运费合计1,574,436.82元,我司拟定还款计划如下:分三个月偿还,每个月偿还金额如下:1.2017年3月份支付明东166V.1618,运费498,803元;2.2017年4月份支付兴通99V.1632,运费639,254.34元,支付丰盛油8V.1615,运费436,379.48元;3.2017年5月份确定结算中信油9V.1614具体运费并支付。
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后,支付了明东166V.1618航次运费498,803元及兴通99V.1632航次部分运费300,0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运费(含滞期费133,333元)共计1,323,100.36元,被告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原告因与被告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粤0902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和在长荣(厦门)石油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被告名下土地和房产。原告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