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万齐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万齐富,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租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0年2月26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并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齐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日作出(2017)赣019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金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万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万齐富注册成立南昌市永盛制衣厂,万齐富系该厂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衣厂工人工资等事宜,生产经营地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198号。2016年8月至10月,万齐富先后拖欠了涂某、刘某1、徐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1024元,后万齐富失去联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7年9月3日,被告人万齐富被传唤到案。案发后,万齐富的亲属代其付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齐富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万齐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万齐富的亲属代其全部付清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万齐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抗诉机关认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万齐富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管金文出庭履行职务,提出鉴于上述抗诉理由,支持抗诉,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原审被告人万齐富注册成立了南昌市青云谱区永盛制衣厂(以下简称“永盛制衣厂”),经营场所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万溪村,实际生产经营地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198号,万齐富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其负责管理、发放制衣厂工人工资等事宜。2016年8月至10月,万齐富先后拖欠了涂某、刘某1、徐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1024元,后万齐富失去联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7年9月3日,万齐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万齐富的亲属代其付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及资质证明,证实南昌市青云谱区永盛制衣厂于2014年12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万齐富。

2、考勤表,证实刘某1、涂某、刘某2等人在永盛制衣厂务工的事实。

3、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张贴照片,证实经开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11月30日向永盛制衣厂发出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立即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61024元,并在万齐富家中张贴了整改指令书。

4、经开区劳动监察局证明,证实万齐富的亲属代其付清了拖欠工人的工资。

5、万齐富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万齐富出生于1981年9月16日。1999年10月14日,万齐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多次减刑,于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6、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3日,万齐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7、证人刘某1、涂某、刘某2、程某、徐某、廖某、戴某、周某1、沈某、周某2、唐某、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证人在万齐富经营的永盛制衣厂工作,万齐富共拖欠了22名工人工资未付,他们与万齐富电话联系不上,于2016年11月8日到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反映万齐富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情。上述证人均辨认出万齐富是拖欠他们工资的人。

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9月份入股万齐富的永盛制衣厂,投了35000元。其收到厂商的48000元货款后,当晚给了万齐富26000元,留下22000元自用。10月21日左右其就联系不上万齐富。

9、原审被告人万齐富的供述,供认其于2014年12月份注册成立了南昌市青云谱区永盛制衣厂,其是法人代表。2016年7月份,其在经开区黄家湖西路租用一个厂房做服装加工,其和胡某合伙,其主要负责在外面跑业务,采购材料和敲定工人工资。其雇佣了20多名工人做工,因资金链断掉了,未付20多名工人工资,一共拖欠了6万元左右。其交待合伙人胡某收到浙江厂商的48000元货款后,连同卖掉机器的钱付给工人工资,但后来工人跟其说没拿到钱。后来其就没有再管这个事,把电话和微信都重新换掉了。其知道区劳动监察局向其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齐富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万齐富亲属代其付清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检察机关提出万齐富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原判认定其系累犯,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经查,万齐富犯前罪是1999年4月,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于1981年9月16日,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故本次犯罪不属累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万齐富系累犯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但万齐富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万齐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撤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万齐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李俊文

审判员李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