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原审被告人万齐富注册成立了南昌市青云谱区永盛制衣厂(以下简称“永盛制衣厂”),经营场所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万溪村,实际生产经营地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198号,万齐富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其负责管理、发放制衣厂工人工资等事宜。2016年8月至10月,万齐富先后拖欠了涂某、刘某1、徐某等2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1024元,后万齐富失去联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7年9月3日,万齐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万齐富的亲属代其付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及资质证明,证实南昌市青云谱区永盛制衣厂于2014年12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万齐富。
2、考勤表,证实刘某1、涂某、刘某2等人在永盛制衣厂务工的事实。
3、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张贴照片,证实经开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11月30日向永盛制衣厂发出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立即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61024元,并在万齐富家中张贴了整改指令书。
4、经开区劳动监察局证明,证实万齐富的亲属代其付清了拖欠工人的工资。
5、万齐富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万齐富出生于1981年9月16日。1999年10月14日,万齐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多次减刑,于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6、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3日,万齐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7、证人刘某1、涂某、刘某2、程某、徐某、廖某、戴某、周某1、沈某、周某2、唐某、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证人在万齐富经营的永盛制衣厂工作,万齐富共拖欠了22名工人工资未付,他们与万齐富电话联系不上,于2016年11月8日到经开区劳动监察局反映万齐富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情。上述证人均辨认出万齐富是拖欠他们工资的人。
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9月份入股万齐富的永盛制衣厂,投了35000元。其收到厂商的48000元货款后,当晚给了万齐富26000元,留下22000元自用。10月21日左右其就联系不上万齐富。
9、原审被告人万齐富的供述,供认其于2014年12月份注册成立了南昌市青云谱区永盛制衣厂,其是法人代表。2016年7月份,其在经开区黄家湖西路租用一个厂房做服装加工,其和胡某合伙,其主要负责在外面跑业务,采购材料和敲定工人工资。其雇佣了20多名工人做工,因资金链断掉了,未付20多名工人工资,一共拖欠了6万元左右。其交待合伙人胡某收到浙江厂商的48000元货款后,连同卖掉机器的钱付给工人工资,但后来工人跟其说没拿到钱。后来其就没有再管这个事,把电话和微信都重新换掉了。其知道区劳动监察局向其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