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炳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何某1、王某1、邓某1、李某1、刘某、姜某、姚某1、邓某1、肖某、饶某、游某、常某、汤某、何某2、李某2、许某、张某、朱某1、王某2、何某3、李某3的陈述证明,上诉人姜炳林挂靠在湖北林贸公司名下承包荣盛·岳麓峰景一期一批项目;姜炳林拖欠班级的工资情况及藏匿事实。
(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姜炳林对其称他在金星路的工程已经支付给民工80%的工资,还拖欠了一部分,现在没钱支付,马上要过年了,要钱的人越来越多,需要到其这里来躲一躲,其就问他为什么还拖欠民工工资,他说钱已经下来了,现在和几个合伙人还没谈妥钱如何分配,只能到其这里藏起来,让民工找不到。上诉人姜炳林是2016年12月20几号就开始藏在其租住的高塘岭街道“滨水名都”小区1栋2单元2206室里,这段时间以来他不停更换手机号码,特别是2017年元月份以来基本不怎么出门,吃喝全是其安排的,他主要是怕被民工发现藏在其这里。上诉人姜炳林清楚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经对他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虽然他没有直接对其讲过,其只是偶尔听他和其他人打电话的时候谈论过,他虽然藏在其这里,但他对外面的事情还是一清二楚的,只是不露脸,经常通过电话与外界联系。
(3)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其辨认上诉人姜炳林的笔录证明,姜炳林是挂靠在湖北林贸公司的名下承包岳麓峰景一期一批项目的,其是姜炳林请来到岳麓峰景一期一批项目做出纳的,姜炳林共计欠劳工工资877.7843万元。从2016年9月开始,上诉人姜炳林便开始藏匿,工人们都找不到姜炳林。2017年1月16日,望城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到岳麓峰景项目部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长沙荣某2公司向湖北林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姜炳林与湖北林贸公司系挂靠关系;湖北林贸公司按工程进度收取工程造价的1%作为管理费以及拨付款的相关情况。
(6)证人桂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姜炳林以湖北林贸公司的名义承包岳麓峰景一期一批项目的事实以及拖欠劳工工资的情况。
(7)证人杨某证言证明,上诉人姜炳林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及原因。
(8)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明,上诉人姜炳林委托其组建管理班组,将他的项目扫尾工程完成的情况。
(9)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协议书证明,2014年2月27日,湖北林贸公司与长沙荣某2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岳麓峰景住宅小区一期一批项目建安工程;2014年3月16日,上诉人姜炳林与湖北林贸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湖北林贸公司负责工程管理,收取管理费,姜炳林负责投资、施工,自负盈亏。
(10)架子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线条制安工程合同书证明,叶某、朱某2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情况。
(11)湖北林贸公司已付款清单、银行汇款凭证、收据单、委托函、承诺函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明,长沙荣某2公司向湖北林贸公司付款及资金往来情况、上诉人姜炳林承诺以工程款抵扣房款的事实。
(1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证明,荣盛·岳麓峰景一期项目部的收支情况。
(13)湖北林贸公司荣盛·岳麓峰景一期一批项目欠薪明细表证明,上诉人姜炳林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
(14)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望人社监令字[2017]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附件(欠薪明细表等)证明,2017年1月16日,该局向上诉人姜炳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肖某、胡前进、李某1等241人工资共计877.7843万元,并在项目部进行张贴公告送达。
(15)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具的湘远扬会鉴字[2018]第0598号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截止到2016年10月止,上诉人姜炳林共计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金额为580.3182万元。
(16)欠薪明细表、下欠工资核发表、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开发商长沙荣某2公司代上诉人姜炳林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共计439.8101万元,尚有黄某、熊慰、邓某2、毕某的劳动报酬未支付。
(17)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证明,上诉人姜炳林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8)上诉人姜炳林的户籍证明材料。
(19)上诉人姜炳林的供述,其对上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