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虎山分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与借用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的于元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虎山分公司将锦绣滨城18号楼的工程全部发包给于元杰,于元杰又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发包给借用威海市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的刘玉敏。刘玉敏将木工活转包给个体包工头孙学灯,将钢筋工程转包给包工头陈文亮,将混凝土外架转包给包工头刘明申,并自2015年10月开始施工。至2016年10月完成工程价款约500万元,于元杰仅在2016年9月中旬支付刘玉敏12.4万元及用一套顶账房抵顶工程款58.9万元。后工程因故停工,因刘玉敏无能力支付与孙学灯、陈文亮、刘明申等包工头约定的工程价款,导致包工头所雇佣的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经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翠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协调,由虎山分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293万元,因资金不足,包工头刘明申为其所雇佣的孔令毫、张某1、蒋某出具欠条,金额共计126890元。自2017年3月起,因虎山分公司与于元杰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刘玉敏便通过他人雇佣孔令毫、张某1、蒋某、马某、张某2、卓某、黄某、郭某、段某1、刘某、段某211人进行工地扫尾工作,至同年6月5日,刘玉敏共欠付上述人员工资75135元。刘玉敏为避开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于同年6月初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租房居住,隐匿行踪,并关闭手机。上述11名农民工因寻找不到刘玉敏的下落,有10人于同年6月7日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后被劝回威海。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投诉后,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威环人社监令字[2017]第1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刘玉敏自收到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1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日21时32分,该局工作人员周克通过短信向刘玉敏手机发出短信,通知刘玉敏于2017年6月11日上午9时至该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调查,但刘玉敏并未按通知前往,而是继续隐匿行踪。2017年6月14日8时许,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民警在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3-6号403室将刘玉敏抓获。2017年6月13日至7月4日,孔令毫、张某1、蒋某、马某、卓某、黄某、郭某、段某1、刘某、段某210人共计72495元劳动报酬由虎山分公司发放。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虎山分公司与于元杰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被告人刘玉敏与于元杰、孙学灯、陈文亮、刘明申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动报酬发放表,收条,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短信截图,抓获经过;孙某、张某1、蒋某、马某、张某2、卓某、黄某、郭某、段某1、刘某、段某2等人关于自2017年3月至5月26日在刘玉敏分包工地进行收尾工作及未发放劳动报酬的证言,王文丽关于其与刘玉敏到文登区租房居住并将手机关机以躲避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以及收到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刘玉敏到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的短信的证言;刘玉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