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8月1日在本市~口区古田二路“楚隆工业园”西5楼开设“义门服饰”服装加工厂,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拖欠员工姜某、胡爱莲、陈某等94人工资720094.50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6月3日逃匿,同年6月6日该厂员工姜某、胡爱莲、陈某等人将此事举报至武汉市~口区人力资源局,由于查找不到被告人陈某,武汉市~口区人力资源局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遂于同年6月12日将责令支付文书在被告人陈某经营场所进行了张贴,并拍照予以记录。同年6月7日、8日、12日、13日又通过被告人陈某所留电话号码,进行了短信通知。
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送线索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上网追逃,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12月29日被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后移交至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胡某1、王某1、胡某2、秦某1、姚某、徐某、王某2、郑某1、胡某3、夏某、潘某1、姜某、魏某的证言证实,其等均为“义门服饰”的员工,该厂位于~口区长丰大道52号西5楼,全厂有90多人,老板陈某,车工工资是计件,行管人员是月薪,根据岗位不等。2016年6月份的时候,老板陈某将家里东西都搬走,失去联系,工资没人支付,厂里的好多同事就去劳动局反应并报警了。被拖欠的工资,车工是2016年4月不足一个月和5月一个月的工资,行管人员有的时间欠的长一些,有2-3个月的,总共90多人的工资,金额70多万元。至于车工工资的单价正常是由姚某、厂长秦某1和车工各组组长一起估算单价,再报陈某确认,之后核算各组总工资。至于拖欠的工资也是上述方式核算出来单价最后计算得出。
2、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长丰大道52号楚隆工贸公司上班,负责物业管理这一块。陈某在其公司租的厂房,叫义门服饰,租赁面积有2408平米。义门服饰好像是2016年5月初停产,好像是陈某跑掉了并且应该欠了工人工资,因为厂里的工人一直在闹。到陈某失踪那天,他还欠房租和水电费大概有四万多元。
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与武汉楚隆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陈某租赁座落于长丰大道52号2-3楼5楼的建筑面积为2408.27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服装加工,租赁期限一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
4、义门服饰裁床日报表、义门服饰制衣有限公司领货卡、义门服饰2016年上半年4月13日-6月2日工资统计表证实,被告人陈某逃匿后,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工人对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明细情况进行核算,根据领货卡确定车工所做衣服件数并按照被告人陈某逃匿前的定价方式,由车工各组组长和管某、财务的姚某和管理生产的厂长秦某1予以协商确认单价,最终计算得出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总金额为人民币720094.50元。
5、义门服饰厂(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所经营的义门服饰拖欠员工工资明细情况。
6、车票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及其妻李某于2016年6月3日乘坐高铁离开武汉的事实。
7、武汉市~口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证实,武汉市~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6月7日向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武汉市江汉区义门服饰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派员于2016年6月8日到武汉市~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有关情况接受调查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事实。
8、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武汉市~口区人力资源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告人陈某所经营的武汉市江汉区义门服饰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前支付秦某1等94名员工工资720094.50元。
9、短信记录证实,武汉市~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接到员工投诉后就调查询问和责令改正等事项短信通知被告人陈某的事实,相应内容发送到被告人陈某所用手机号码上。
10、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身份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匿后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移交及临时羁押的经过。
12、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对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解称金额应该只有4、50多万元,但对其主张的金额未辩解出具体算法和得出金额的依据,辩解其主张的金额是根据其逃匿前几个月估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