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自2013年3月起,被告人刘廷佑到嵩明县杨林镇金杨冷库租赁冷库做蔬菜生意,期间雇佣多名劳动者削菜、打包、装箱、搬运等。2016年,刘廷佑在经营过程中拖欠劳动者报酬,截止11月,共计拖欠杨军等多名劳动者报酬人民币58万余元。
2016年11月20日左右,刘廷佑在拖欠上述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以外出讨债或回老家为由携其妻子廖某1、儿子刘某1离开嵩明,并于2016年12月8日凌晨安排其亲戚廖清松欲将摆放在金杨冷库内的家具搬走,期间多名劳动者向刘廷佑索要报酬,刘廷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2016年12月15日得知刘廷佑乘坐火车回遵义,劳动者代表等人赶到遵义火车站堵截刘廷佑,后双方发生争执,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刘廷佑向部分劳动者出具欠条。
2016年12月9日,劳动者向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日决定立案查处。2016年12月15日、12月16日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用电话短信通知、亲友转达等方式通知刘廷佑配合调查,刘廷佑拒不到场配合调查。2016年12月19日,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廷佑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更改指令书》,责令刘廷佑向杨军等37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482648元,并按规定将该文书张贴在其生产经营场地嵩明县杨林镇金杨冷库,同时以电话短信通知刘廷佑,刘廷佑仍未支付劳动者报酬。2017年1月3日,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嵩明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刘廷佑经向其户籍地相关部门申请建房,获批宅基地使用权,2016年下半年刘廷佑委托杨明生在其宅基地上建盖四楼一底约100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6年12月6日,刘廷佑将其名下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A8牌小轿车以55.5万元的价格变卖;2016年11月28日、12月2日刘廷佑从其账户转账15万元到廖某1账户。
2016年11月28日,刘廷佑与其妻廖某1办理离婚手续,对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位于杨柳村永兴组四楼一底约1000平方米的房屋、云A×××××号轿车、银行存款10万元归廖某1所有。2016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共同财产分割补充如下:位于杨柳村永兴组四楼一底约1000平方米的房屋归儿子刘某2和刘某1共同拥有、云A×××××号轿车归廖某1所有、银行存款3万元归廖某1所有。
案发后被告人刘廷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