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梁勇深圳市泓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志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灯,广东牧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梁勇。
被告深圳市泓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君宝,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磊、邓绍斌,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梁勇、深圳市泓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利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颖
人民陪审员陈李芬
人民陪审员张能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