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再审,检察机关未提供新证据,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下列与原审相同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公安局接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移送的“王爱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阅卷,王爱勇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对王爱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九大队于2013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汉庭宾馆内将王爱勇抓获。
2、东部快速路D2标段二号高架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南部快速路N4段高架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9月25日、11月10日奇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强众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授权人王爱勇)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因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王爱勇与中庆公司签署四份补充协议。
3、2013年11月26日长人社监令字[2013]第10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2012年8月,哈尔滨强众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清包人:王爱勇)组织施工的“长春市两横两纵快速路工程至东部快速路D2标段、南部快速路N4标段工程”,拖欠工人公司6540105.00元,责令王爱勇3日内支付工人工资。同日王爱勇签收该决定书。
4、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证明,证实该支队向王爱勇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王爱勇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该支队经多方调查无法联系到王爱勇本人,并询问多名投诉人后均表示不知道王爱勇的下落。
5、2014年7月16日吉林汇通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中庆公司共支付王爱勇工程款人民币89388778.47元。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王爱勇所承包工程的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卷宗中所收录了一些白条收据,但其真实性完整性无法核实,受审计条件限制,现有材料无法对王爱勇收到劳务费的去向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6、公安机关调取的情况说明,证实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人王爱勇)施工了哈大铁路松花江大桥部分工程,截止2014年6月20日,累计结算6934163.00元,累计付款6873488.00元,应付款余额60675.00元。
7、公安机关出具王爱勇案件补充材料情况说明,证实王爱勇供述支付的白条总额真实性无法查实;王爱勇供述本人无任何财产,其他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状况办案单位无法查证。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爱勇王968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
9、证人孙学林(南部快速路N4标段地铁二部桥梁二队施工队长)证言,证实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工资是我与哈尔滨强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清包人王爱勇约定的。从开工到完工的工资共6278462元,已支付3578462元,拖欠270余万元。我多次讨要工资,王爱勇只给我出具欠条。
10、证人魏永超证言,证实王爱勇欠快速路工程赛德广场段86个工人工资总计1020145.00元。
11、证人杨油斌证言,证实王爱勇拖欠卫星路与临河街交汇段木工班组30人工资458020元。
12、证人侯保、王广愧、周克学、姜威、赵伟山、倪海峰、王洪岩、窦玉文、樊纪荣、刘春明、丛树新、刘伟、刘永洪证言,证实王爱勇拖欠以上工人工资欠款共计人民币4125885元。
13、证人郜庆宝(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桥梁事业部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9月、11月我公司和王爱勇以哈尔滨强众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长春市两横三纵快速路D2标段和N4标段的部分劳务分包。合同中双方商定,主材(钢筋、混凝土、支座等)、大型机械由我们提供,王爱勇提供人工、小型机具及少量耗材。2013年11月王爱勇因劳务纠纷的事情停工,那时王爱勇的劳务工程基本做差不多了。在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我公司分33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王爱勇劳务分包款8928778元。我公司完全履行合同。王爱勇被公安机关押起来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我公司代其支付农民工工资,在2013年2月到2014年10月,我公司代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3586289.50元,
14、证人何壮飞(中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实王爱勇是哈尔滨强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人。在中庆公司他承包了仙台大街赛德广场段(D2标段),卫星路与、临河街交汇处两段工程(N4标段)。D2标段支付给王爱勇6204410元,N4标段支付给王爱勇2336094元,共支付8540504元。
15、被告人王爱勇供述:2012年9月我承包两横三纵快速路D2标段和N4标段工程。我是挂靠哈尔滨市强众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名义干工程,工程总造价1092万元,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我工程款843.7万元,还有248.3万元没给我结算。我承包工程后,又清包给徐宝刚、王广魁、魏永超、杨油斌、高振贺五个清包商,这五个清包商又雇佣了380名农民工干活。2013年10月份我承包的工程结束,工程赔钱了,欠农民工工资将近一年了。我给农民工结算过大概600万,他们有收条,剩余的钱用作吊车费用和材料费。现在我欠他们的欠款数额为6540105.00元。我11月末跟中庆公司经理李慧就工程款的事谈过,由于工程赔钱了,我觉得中庆公司应该在合同外给我一部分补偿,数额大约500万,这些是工地产生的费用,李慧同意给我一部分,但没有谈完,还得最后确定。2013年劳动监察部门找过我几次,当时给我下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让我还钱。公安机关找我时我在沈阳,准备到天津塘沽区的中交一航局四公司找负责人要钱,我承包中交一航局四公司哈达高铁德惠段,工程完工了,但没最后结算,欠我大约三百万元。2013年12月20百我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家宾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的。
劳动保障监察卷(六)中所列的工程账目是项外工程的账目,我要拿着去跟中庆公司算账,后来交给劳动监察部门。项外工程确实存在,我和中庆公司的刘中伟说过这事,他让我先干着,一直也没结算。我去北京是找一个叫张家举的同学(在北京西五环里批发市场)一起去天津中交—航局要钱,他们欠我200多万。我把算账的材料都交给该公司张志成经理,该公司地点在天津塘沽区二号路。
16、证人刘春林2015年8月28日证言,证实2012年我和王爱勇还有于树忠承包长春快速路D2标段。2013年6月份工程干的差不多了,中庆公司一直催王爱勇签合同,他就背着我签了合同。我不同意签合同,因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很多额外的费用,比如机械费用增加,甲方造成的误工,重复施工等,造成了我们这方成本增加。我所说的项外工程是指因为甲方的失误致使我们工作量增加,重复施工。比如我们做围挡,是按照二次围挡给的钱,实际施工中要求我们反复拆装;机械费用给的少,实际施工中机械费用成本增加;赛德广场的门洞两个给一万,实际上是12万干下来的;还有土方运不出去,工人上不了班。我们的成本增加主要来源于甲方管理不善。我手上有证据,是根据我们的施工记录整理出来的。这些证据都拿给何壮飞、刘忠伟看了,他们也认可。
17、证人于树忠(王爱勇合伙人)证言,证实中庆公司提供水泥、钢筋、模板、脚手架等主材,我们提供劳务,带小型机器。施工中需要大型机械需要租赁,中庆公司负责支付费用,但费用不够用。王爱勇家庭状况不好,起步资金都是我和刘春林拿的。王爱勇给工人结了一部分钱,是中庆公司拨款的。王爱勇曾经给我复印过一个清单,是八百多万元,具体怎么用的说不清楚楚。我知道一部分项外工程,比如赛德广场,每个门洞就给5000元人工费,实际上5万都干不下来。
18、证人刘中维证言,证实我是中庆公司地铁事业二部项目经理,我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王爱勇没有项外工程。向我出示的“成本增加说明”我以前没见过。我公司现在不欠王爱勇劳务费用。
19、证人李慧证言,证实我是中庆公司副总经理。我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王爱勇没有项外工程。王爱勇合—伙人提出的在我办公室谈100万补偿的事情没有这件事。我公司现在不欠王爱勇劳务费用。
20、证人何壮飞证言,证实内容写刘中维、李慧的证言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