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李如海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李如海工伤认定有误,李如海对自己如何受伤并不清楚,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李如海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情况,而二被上诉人采取推定的方法偏听偏信、没有听取上诉人的抗辩意见,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如何受伤,仅凭医院的病情诊断便认定李如海属于工伤,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已经查明李如海儿子的证言多次陈述前后矛盾,对李如海受伤原因,受伤时间等陈述多个版本,对此重要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回避。此外,二被上诉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也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2695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朝政决字〔2017〕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朝阳人社局、朝阳区政府、李如海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朝阳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1.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3372号《裁决书》、[2015]朝民初字第28234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7924号《民事判决书》;2.顺义区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侵入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等;3.杜振海、王宝春、胡连庆出具的书面证明;顺义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胡连庆出具的书面证明;4.上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5.2016年11月11日朝阳人社局对李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6.2016年11月25日朝阳人社局对李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7.2016年11月18日朝阳人社局对上诉人工作人员席珊珊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朝阳人社局以上述证据证明其认定事实的情况。
(二)履行程序的证据:8.《工伤认定申请表》;9.李如海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手续;10.上诉人的身份信息;11.补正材料通知书;1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1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4.《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朝阳人社局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履行程序的情况。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以说明适用法律正确。
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邮件跟踪查询单;3.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4.《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查询记录。5.《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答复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书;7.《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回证、邮件跟踪查询单;8.《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份、邮件跟踪查询单;9.送达回证;10.《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3份,查询记录1份。朝阳区政府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履行复议程序合法。
李如海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朝阳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能够证明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认定事实及履行程序的情况,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2.朝阳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该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程序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