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先后拖欠张某等56名职工工资1262956元。2017年8月17日,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上述56名职工2015年至2017年的工资1262956元,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支付。经调查,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伙同其妻张保英(在逃)在临沭印象城为其子刘某乙购买住房一套,已付首付款92724元;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将其瓯龙现代城一套房子以34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未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未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擅自将山东尚信达家具公司的机器、设备、原料等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某。2018年1月18日,藏匿于上海普陀区的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的方式抓获。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臧某、尹某、董某、张某、李某、王某8人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临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甲银行卡11张、银行存折七张、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单据一宗;查封刘某乙名下在临沭县苍山路印象城房产一套。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临沭县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张某等56名职工投诉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的查处情况证实,于2017年7月26日始,陆续接到张某、于维玲、刘景娥等56名职工投诉,称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员工2015年-2017年工资,至今未发放。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办案小组调查处理,并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支付上述56名职工工资共计1262956.00元,该单位逾期拒不支付。
(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证实,2017年8月16日临沭县劳动监察局责令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前将拖欠职工张某等56人工资共计1262956元足额支付,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临沭县劳动监察局。
(3)送达回执一份证实,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沭人社监责令字[2017]第108号已送达刘某甲。
(4)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移送案件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实,该案于2012年12月12日由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临沭县公安局。
(5)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明细张某、于维玲、刘景娥、马济升等56人工资共计1262956元。
(6)临沂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共计56份证实,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永莲等56名职工向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刘某甲拖欠工资的情况及拖欠数额。
(7)临沭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民生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实,刘某甲及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情况。
(8)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明细等
(9)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票资料证实,该公司名称、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等信息。
(10)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证实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信息。
(11)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与云某签订协议情况。
(12)借款明细及汇总表证实,2013年11月14日至2016年6月27日刘某甲借云某现金共计8360712.70元。
(13)受理案件登记表一份证实,该案在2017年12月12日,由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临沭县公安局。
(14)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物品情况。
(15)临沭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一份沭公(城北)封字(2018)1号证实刘某乙,身份号码:XX,在临沭县苍山路印象城房产一套被查封,印象城:12号楼-148,3-1102,不动产号:0008688号。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曹广尚等27名被害人陈述证实,刘某甲拖欠其工资情况。
(2)证人云某证言:刘某甲租其厂房,当时房租一年50万,开始的时候刘某甲还能按时交房租、水电费,后来刘某甲说要扩大生产规模手头没钱,就经常拖欠我的房租和水电费,此后刘某甲又借我的钱,我因为不想让他的家具厂垮掉,就把钱借给了他。后来我共计借给刘某甲845万现金。利息、房租、水电费及利息还欠我755万。到了2017年7月25号那天,刘某甲因为不交给我房租和水电费,根据当初我和他签的合同,刘某甲把他的家具厂包括里面的家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设备等一切设施暂作价700万元转给了我。因刘某甲自2014年至2017年6月30日,总共欠我1500多万。到了2017年8月9日,我和李政辉、刘某甲签了一份协议书,因为我想用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的原来工人重新生产,当时跟了一个叫李政辉的工人代表签了协议,但这份协议不算数,我只签了字,但是没捺手印,也没盖公章也没实施。主要是刘某甲要求重新生产后优先付其前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我不同意,才没实施。
(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老板是我父亲刘某甲,公司法人最开始是我父亲刘某甲,之后在201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改成了我,后来又改成了我母亲张保英。
刘某甲为了和银行贷款,才将法人改成了我,后来贷款没办下来,我父亲因为是黑户,又将法人改成了我母亲张保英。
我名下有一套房子,是在临沭鲁商印象城第二期的房子,房子应该是2016年我母亲张宝英交首付买的,用我的银行卡还的分期,是我母亲张宝英和我小姨张保霞帮忙还的。
(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刘某甲,他去年通过我工作的儒房房产卖过一套瓯龙现代城的房子,2017年5月26日,刘某甲通过我们公司与张红瑜签订了瓯龙现代城3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是34,7万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记得我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3月份更名为山东尚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一直到现在。一开始临沭英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家属张保英,到了2014年更改企业名称的时候,法定代表人换成我儿子刘某乙,后来山东省信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换成我家属张保英。这个家具厂就是我个人投资的,其他人没投资,一开始我个人投资300多万元,后来都是我个人借钱投资的。我一共拖欠了56名工人工资,总计120多万元。拖欠工资的现象从2015年就开始了,那时候不严重,到了2016年年底拖欠的工资越来越多,但我有钱也会给工人发工资的。
4、综合证据
(1)抓获经过一份证实,刘某甲被抓获到案。
(2)受理案件登记表一份证实,该案在2017年12月12日,由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临沭县公安局。
(3)临沭县公安局查封决定书一份沭公(城北)封字(2018)1号证实刘某乙,身份号码:XX,在临沭县苍山路印象城房产一套被查封,印象城:12号楼-148,3-1102,不动产号:0008688号。
(4)被告人刘某甲及56名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