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等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凌鹏,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胡腊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攀,男。
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582元,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负担326元,上诉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9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文联
审判员杨馥宇
审判员易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