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今通公司与翘楚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了《在线客服及智能客服机器人系统服务协议》(以下称涉案合同),约定今通公司向翘楚公司购买365webcall在线客服系统服务器版软件产品,总金额为225,000元,赠送一年维护服务,软件产品服务期内免费升级。
涉案合同附件《365webcall在线客服系统报价方案》(以下简称《报价方案》)约定:一、web访客端(客户使用)的功能点包括“访客窗口右侧自定义”,功能描述为:“由管理员在后台个性化自定义展示企业介绍、商品信息等”。二、客户端版(官方客服人员使用)的实施阶段分为“当前”和“定制”。当前阶段的功能点包括“实现客服主动向客户发起对话”,该功能描述为:“访客访问以及客户登陆商城网站都能被客服人员知晓,并主动发起对话。”定制阶段的功能点包括:1.“实现与平台的交易信息同步”,该功能描述为:“集成的客服平台让客服无需登录两套系统,在线客服界面右侧随时查看相关客户的当前会员信息。2.“平台官方客服与采购及供应商”,该功能描述为:“采购商将其定位为访客角色,采购及供应商无须安装独立客户端,通过网页沟通;这里平台官方客服(坐席)需通过网页上给访客留言。”三、整体总报价。基础平台优惠总价14.4万元;定制费优惠总价8.1万元,总合同金额225,000元。
合同附件《今通国际在线客服系统实施部署周期》约定,涉案合同的履行周期为45个工作日。关于“聊天记录查询”功能的说明为:“以订单为中心的相关聊天查询;平台官方客服如果主动联系供应商,这时是通过平台网页上联系供应商的,然后可以根据订单号查询聊天记录;供应及采购需安装客服端方可查询相关记录。”
2016年1月8日,今通公司向翘楚公司支付合同首期款135,000元。
今通公司、翘楚公司均确认涉案软件已完成部分于2016年1月15日部署在今通公司服务器上。
2016年4月27日,今通公司发送邮件给翘楚公司,邮件内容主要是:由于翘楚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目前只能暂停在线客服项目,后续问题再进行商讨。
2016年5月6日,今通公司向翘楚公司发送《告知书》,内容主要如下:经过与翘楚公司进行多轮沟通,翘楚公司告知无法完成今通公司要求的软件定制开发,具体内容如下:1.采购/供应聊天记录保留14个月有效期内的历史聊天记录;2.采购/供应窗口右侧基于订单发起的展示订单信息;3.当采购/供应商登录网站之后,客服主动发起会话聊天功能;4.采购/供应商安装客户端。基于以上四点,今通公司函告翘楚公司:1.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前述定制开发内容给出实际可行性开发方案;2.若翘楚公司无法在上述时间内给出最终可行性方案,确定无法定制开发的,则今通公司自上述时间到期日起终止与翘楚公司的合作。
2016年5月11日,翘楚公司就告知书回复今通公司,主要内容如下:今通公司在《告知书》中所列的4个问题均非合同要求,已经超出合同定制需求范围。其中有关采购/供应聊天记录保留14个月有效期内的历史聊天记录的问题,双方在2016年1月11日在今通公司现场沟通的会议记录为证,即访客窗口历史消息可保留24小时内的信息,而非14个月;客服端的所有聊天记录是一直永久保持在服务器上。
2016年6月1日,今通公司向翘楚公司发送书面的协商方案,主要内容为:1.翘楚公司返还今通公司预先支付款项10万元;2.合同终止并双方互相免责;3.双方掌握的对方资料及时归还对方。2016年7月6日,翘楚公司就该协商方案回函今通公司,要求今通公司继续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2016年3月15日,翘楚公司员工李伦之在QQ群中发送客服端URL接口截图,并说:“今通伙伴,如上图右侧会员对接部分,您们开发好了吗”……今通公司员工王耀丽对今通公司的员工李腾腾说:“我们客服端右侧的定制效果图(如下图),请开发,@李腾腾,协助开发。谢谢!”李腾腾说“(开发的截图),这个我们在弄”……
今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翘楚公司开发的软件中存在的问题,与其在2016年5月6日向翘楚公司发送的告知书中所载明的4个问题一致。
翘楚公司确认截至本案诉讼之前,尚未向今通公司交付涉案软件的定制开发部分。
一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软件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当庭演示了。演示结果如下:1.采购/供应聊天记录在访客端无法保留14个月,但在今通公司服务器后台中保留有至演示当日共10个月的聊天记录。2.在采购/供应窗口右侧基于订单发起的信息仅能静态展示,不能动态展示。3.软件在其工作台上已经实现了客服主动向客户发起聊天对话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