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江于2011年3月开始在惠东县某某路经营某某鞋厂。2013年7月11日,申某江拖欠全厂3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7569元后逃匿。同年7月17日,经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申某江仍不支付。随后,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工人拍卖了鞋厂设备,加上厂房房东退还的押、租金,一共支付了工人30%的工资。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申某江在四川省大竹县姚市乡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惠东县吉隆某某鞋厂的地点、现场方位、概貌及周边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11月23日11时许在四川省大竹县姚市乡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4、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申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在吉某某某鞋厂务工,该厂位于吉隆镇某某号,经营者是申某江,我在该厂负责做介面,工资是按件计算。申某江拖欠了2013年5月至7月期间共18万多元的工人工资,其中我被拖欠了工资8969元,该厂经营期间约有43名工人。申某江于2013年7月13日逃匿,他逃匿后,我们就报了吉隆劳动部门,当时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过来处理该厂的设备,对工厂的设备进行了拍卖,从拍卖所得款中按30%比例发放我们的工资。
经辨认,申某辨认出申某江就是拖欠其工资的人。
(2)被害人谢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我是于2007年10月到吉某某某鞋厂工作,我的工种是冲床,工资按件计算,每个月工资大约3500元,某某鞋厂的经营者叫申某江。申某江拖欠了2013年5月至7月期间共计18多万元的工人工资,经营期间全厂约有43名工人。申某江于2013年7月5日逃匿,当天我们就到吉隆劳动所反映情况,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过来后统计员工的被拖欠工资,一共被拖欠了18万多元,经劳动部门对该厂的设备进行拍卖后,我们工人工资按照30%比例发放,我被拖欠的11000元工资,按30%发放了3700元。
经辨认,谢某辨认出申某江就是拖欠其工资的人。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于2009年开始将位于吉隆镇某某号的房屋出租给申某江经营鞋厂的,合同签订了三年,开始每年的租金是三万三千元,到了第四年租金是四万五千元,当时押金是一万元。2013年,申某江弃厂跑路了,之后劳动所的工作人员找到我,我将押金退出来给工人发放工资。
6、被告人申某江的供述:2011年3月开始,我在惠东县吉某经营某某鞋厂,工厂位于某某路,2013年7月10日,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就弃厂逃匿,当时还拖欠工人2013年6月至7月十几万元的工资。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实2013年7月17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惠东县吉隆某某鞋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其张贴于厂门前,要求惠东县吉隆某某鞋厂于2013年7月20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8、工人工资表,证实惠东县吉隆某某鞋厂拖欠35名工人工资共187569元。
9、决议书,证实惠东县吉隆某某鞋厂全场工人开会表决一致通过,变卖某某鞋厂设备款24280元,由房东张某退出租房押金及垫付款26000元、房东李某明退出租房租金及垫付款6000元,以上款项合计56280元按一定30%比例发放。
10、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惠东县吉隆某某鞋厂经营者是申某江。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申某江的身份信息情况,其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还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审讯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