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唯尔福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唯尔福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南区D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幼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唯尔福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唯尔福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弘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善奎
审判员王红琴
人民陪审员袁文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