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千山公司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国土分局)寄交了《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是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该申请书载明的请求事项是:1.界定确认千山公司对海全字第00711号房产证相关土地、院落、楼房拥有15年期经营权、使用权、建设权、改造权等合法权益;2.界定确认千山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投资建设改造房屋工程建设财产拥有财产所有权;3.责令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千山公司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4.责令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千山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00711号房产证共有人登记手续;5.责令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述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对其骗款骗财产行为予以查处;6.界定确认上述土地房屋年增值出租收益归千山公司所有。2017年2月5日,海淀国土分局作出《答复意见》,对于千山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一、关于你公司请求确认海全字第00711号房产证相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海淀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千山装饰工程公司行政裁决(确认)申请书的答复函》(详见附件)中已予以明确,我局不再重复答复。关于请求确认海全字第00711号房产证相关地上全部建筑物拥有15年期经营权使用权建设权改造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建筑物权属登记行为本身并非赋权行为,我局作为行使房屋建筑物权属登记职能的登记机关,不具有对相关房屋建筑物作出确认其经营权、使用权、建设权、改造权等法定职责。二、关于你公司请求确认相关房地产投资建设改造房屋工程建设财产500平米,自建扩建房屋700平米房屋土地场地改造翻建新建装修房屋工程建设财产拥有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我局同样不具有该职权。三、关于你公司请求责令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你公司办理有关国有土地(含全部地面建筑)使用权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你公司提出的履责请求不属于我局的职责范围。四、关于你公司请求责令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你公司办理相关房屋建设财产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00711号房产证共有人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因此我局无权责令或强制相关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如你公司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请你公司及相关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到我局位于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的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五、关于你公司请求责令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述财产15年期使用权和建设房屋财产所有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对其骗款骗财产行为予以查处等申请事项,均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建议你公司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千山公司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是海淀国土分局,载明的请求事项是:确认海淀国土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土地管理法、三定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千山公司寄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月31日向市规土委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规土委于同年4月13日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同年5月25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2017年6月19日,国土资源部作出被诉决定书。同月24日,国土资源部向千山公司邮寄送达被诉决定书。同月25日,千山公司收到被诉决定书,并于同年7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