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辩称:孙某并没有抑郁症,其所述兑店的过程是其为转移财产所伪造的手续,其所述经过前后存在不一致。孙某出轨过错在先,并对赵某某实行家暴,应不分或少分财产。
赵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诉讼费由孙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赵某某身体患有重病及重度抑郁症,在照顾两人婚生女学习期间,忽略了感情经营,赵某某与孙某两人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审法院准予离婚错误;2.原审法院对两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清,孙某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达71万,赵某某不应再给付孙某15万元;3.小津桥路的房产有赵某某父母出资5.5万元,应按现有折价返还16万元;4.孙某是过错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并每月支付赵某某生活费1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
孙某辩称:1.赵某某身体所患疾病并不能成为不能离婚的法定事由,双方已经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2.关于房屋价值问题,赵某某与孙某在原审阶段已经达成一致,故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3.关于孙某所养宠物猫的问题,是赵某某的主观想象,没有事实依据;4.赵某某已经通过再就业技术培训,具有劳动能力,其所要求的1000元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2016年4月起诉至法院被驳回;2.要求孩子归孙某抚养,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两人婚后有两处住房,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路X-X号253房屋一处,2009年9月购买,建筑面积81平方米,现赵某某在此居住,房屋现价值56万元,要求该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赵某某折价款10万元。还有一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路X号1―4―2,2004年3月购买,建筑面积52平方米,现价值36万元,要求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给我折价款,现由赵某某的母亲居住;4.有共同存款87万元,17万元在孙某名下,70万元在赵某某名下,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已经查询过,已经由赵某某都取走了,要求平均分割;5.有轿车一辆,现价值3万元;6.孙某经营的宠物店已经在2015年4月份的时候出兑出去了,兑了4万元,孙某将此款借给自己的妹妹,至今未予偿还。没有其他财产、外债、股票、有价证券需要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