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平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2行初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0月25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17〕170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18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刘平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刘平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为被申请人,提出请求确认市规土委在八家地区一开项目拆迁过程中对海淀区前八家东区136号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刘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理由部分的表述,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海淀分中心认定海淀区前八家东区136号的权利人为刘焕卿及刘婷,并与上述二人签订了针对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刘平虽然认为该拆迁补偿协议错误地认定了房屋权利人,但目前该协议的效力状况仍为有效,并未发生改变。另外,虽然刘平提交了刘富春的火化证明、刘焕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2006)海民初字第586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但上述三份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平对海淀区前八家东区136号房屋享有合法产权。故刘平与要求复议审查的针对海淀区前八家东区136号的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因此,刘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