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许某某、万某某和罗某某三人共同承包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嘉业海棠湾”小区一期一标28、29栋房屋的土建工程,三人聘请了胡某甲、吕某乙、吴某甲等劳动者在工地上从事泥工、木工等工作。2014年下半年,工程完工,但拖欠了胡某甲等人的工资。2016年9月1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三人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经统计,共拖欠劳动者吕某乙2.36万元,吴某丙20.76万元,李某甲等人4.7万元,李某丙等人2.568万元,吴某甲等人19.02万元,胡某甲等人34.563万元,共计人民币83.971万元。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万某某、罗某某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将拖欠上述劳动者工资全部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万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甲、吴某甲、李某乙、罗某、何某、吕某甲、吕某乙、尧某、刘某、李某丙、洪某甲、洪某乙、郎某、吴某乙的陈述,吴某甲的投诉书、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付祖贵的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吴某丙的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施工协议书,吕某乙的询问笔录、结算单,何某的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李某丙的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李某甲的结算单和工资单,胡某甲的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和承包合同书,洪某甲的询问笔录、刮瓷协商纪要、结算单、工资单,李某乙的询问笔录、结算单、工资单和承包合同书,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海棠湾项目部和被告人许某某、万某某、罗某某三人签订的“海棠湾”一期工程一标段承包经营协议书、工程相关单据,劳动保障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快递单寄件回执,劳动监察部门付清工资的证明,吕某乙、吴某丙、李某甲、李某丙、吴某甲、何某、胡某甲工资结清收条,罚金收据,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