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余一帆和同案人蔡某1、蔡某2(均另案处理)在经营莆田市万奋鞋业有限公司期间,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拖欠被害人黄某、卢某等二百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74934元。2016年2月2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人余一帆及同案人蔡某1、蔡某2在2016年2月5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374934元,但被告人余一帆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公司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告人余一帆于2016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其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总额的20%,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16年11月29日,仙游县公安局枫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余一帆的带领下,抓获同案犯蔡某1。被告人余一帆在审理期间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万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余一帆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余一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6年9月1日,被告人余一帆与黄梅英、卢进荣等仁达成协议,由余一帆支付给上述员工工资总额20%,员工放弃余额工资请求,并对余一帆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蔡某1议,且有书证关于余一帆立功的工作说明、蔡清平的立案决定书及其刑事拘留证、立功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拖欠工资情况函、工资支付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工作说明、个体客户联合约信息、银行清单、公司企业情况、移送报案材料及自述书、房产登记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抓林某、黄某理卢某调郭某意见书,被害余某琼、黄梅英、卢进荣、郭志霞的陈述,证人蔡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余一帆及同案人蔡清平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蔡某1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