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余一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一帆,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职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2018年2月13日,检察机关和本院相继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一帆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一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余一帆和同案人蔡某1、蔡某2(均另案处理)在经营莆田市万奋鞋业有限公司期间,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拖欠被害人黄某、卢某等二百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74934元。2016年2月2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被告人余一帆及同案人蔡某1、蔡某2在2016年2月5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374934元,但被告人余一帆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离开公司等方式逃匿,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告人余一帆于2016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其支付上述工人劳动报酬总额的20%,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2016年11月29日,仙游县公安局枫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余一帆的带领下,抓获同案犯蔡某1。被告人余一帆在审理期间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万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余一帆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余一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6年9月1日,被告人余一帆与黄梅英、卢进荣等仁达成协议,由余一帆支付给上述员工工资总额20%,员工放弃余额工资请求,并对余一帆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蔡某1议,且有书证关于余一帆立功的工作说明、蔡清平的立案决定书及其刑事拘留证、立功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拖欠工资情况函、工资支付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工作说明、个体客户联合约信息、银行清单、公司企业情况、移送报案材料及自述书、房产登记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抓林某、黄某理卢某调郭某意见书,被害余某琼、黄梅英、卢进荣、郭志霞的陈述,证人蔡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余一帆及同案人蔡清平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蔡某1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一帆及同案人蔡清平、蔡金泉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74934元,逃匿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已与上述员工达成协议,已支付给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放弃余额工资请求,并对余一帆蔡某1表示谅解;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同案人蔡清平,属立功,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经审前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一帆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海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国全

人民陪审员黄志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