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被告人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50岁,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2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3月24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常德市牛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及2016年间因经营不善和高息借款,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在2016年年底尚欠公司务工人员工资约120万元左右。为逃避债主及工人讨要债务及工资,被告人雷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逃往陕西省西安市、后又逃至云南省昆明市藏匿,期间关掉原手机号,更换新的手机号。常德市鼎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向被告人雷某某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在其公司门口张贴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常德市鼎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给雷某某发短信督促雷协助调查,雷某某均未接受。2017年2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并在被公

安机关监视居住后付清部分拖欠的工资款60余万元,得到当事

人的谅解;并对未给付的50万元的工资拟定了还款计划,得到被害人的认可与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胡甲、胡乙、刘某甲、伍某某、聂某、马某某、袁某某、甘某某、葛某某、徐某某、曾某、曾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李某、余某、熊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肖某某、蒋某、田某某、胡某某的陈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牛鼻滩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通话详单(被告人雷某某手机号150XXXX3598)、880417900212440XXXXX及17900004019XXXXX交易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及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审批表及投诉登记表、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制作的常德市牛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图片5张、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取的150XXXX3598手机号信息2张、陈某某、刘某甲、伍某某出具的投诉书,常德市牛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拖欠劳务工资情况统计表(含花名册、身份信息、欠条复印件)、刘某乙、聂某及徐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三份、徐某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雷某某出具的欠条、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达120万元,尔后逃离居住地,关闭与更换通讯工具,在劳动监察大队限令整改期间未接受整改,归案后支付了部分被害人工资,制定了支付工资的计划并得到被害人同意与谅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拖欠其所经营工厂工人的工资,数额较大,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焱

人民陪审员张云华

人民陪审员尹国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