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春阳,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淮南市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屯光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26日经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春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春阳及其辩护人吴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本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米春阳以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绿茵家园2期工程。其中该工程的1#、8#及45#、53#号楼分别由刘某1、朱某带领各自的班组工人负责承建。截止2014年7月6日,被告人米春阳先后自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领取了600万元工程进度款,但米春阳未将工程款足额发放,而是将部分工程款用于其在安徽省淮北市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后因资金链断裂致其未能足额支付刘某1、朱某等农民工工资。截止2015年2月17日,米春阳共拖欠刘某1、朱某等7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72万元未付。2015年5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米春阳仍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避支付工人工资。米春阳到案后仅支付工人工资23.5万元,截止日前,仍欠工人工资总计48.5万元未付。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1、朱某、梁某1等人的陈述;2、证人陆某1、赵某1、赵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米春阳的供述与辩解;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欠条、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春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米春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春阳能部分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米春阳予以判处。
被告人米春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米春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部分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米春阳以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绿茵家园2期工程。其中该工程的1#、8#及45#、53#号楼分别由刘某1、朱某带领各自的班组工人负责承建。截止2014年7月6日,被告人米春阳先后自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领取了600万元工程进度款,但米春阳未将工程款足额发放,而是将部分工程款用于其在安徽省淮北市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后因资金链断裂致其未能足额支付刘某1、朱某等农民工工资。截止2015年2月17日,米春阳共拖欠刘某1、朱某等7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72万元未付。2015年5月22日,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米春阳仍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避支付工人工资。米春阳到案后仅支付工人工资23.5万元,截止日前,仍欠工人工资总计48.5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春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郭某、梁某2、杨某、代恒荣、陈某、代诗友、陆某2、赵某1、粱昌社、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工程施工协议书,欠条、收条,黄山市公安局屯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米春阳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春阳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米春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米春阳能部分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春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米春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部分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春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米春阳尚欠工人工资总计48.5万元,予以追缴后返还工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永强
审判员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常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