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方诉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赔偿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王元方。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7783090XN。
法定代表人崔占彪。
委托代理人李阳。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710763035。
原告王元方因与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以下简称:焦南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元方、被告焦南分局委托代理人李阳和李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元方诉称,2017年7月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不明身份人员的强行拆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遂向被告报案,被告对原告请求置之不理,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令被告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00元。
原告王元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居民身份证、焦南分局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王振和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焦南分局辩称,2017年7月,王元方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新店村房屋被拆,焦南分局王褚中队了解情况后认为所报称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被告认为,该房屋被拆迁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焦南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王褚办事处、新店村村委会、西于村村委会出具的《拆迁证明》;2、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公告》;3、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护焦作城区段南水北调总干渠水质整体搬迁16个村及企事业单位的复函》;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市区段绿化带拆迁补偿及安置的承诺函》。
经庭审质证,被告焦南分局质证认为,被告已经出警,对原告报警事项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原告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因此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原告王元方质证认为,1、对西于村拆迁证明有异议,在这个拆迁期间属于政府行为,不是村委的行为,村委出具证明是不合法的,2、对拆迁公告有异议,拆迁公告内容不合理,不合法,3、对3无异议,4、对承诺函有异议,应当先安置再拆迁,政府没有这样做,没有先安置再拆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元方的证据具证据的基本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焦南分局的证据,如前述,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焦作市解放区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发布《征迁公告》:1、征迁范围为东于村、西于村、东王褚村、西王褚村、新店村、新庄村、士林村7个村;2、实施时间为2017年3月1日——6月30日;3、实施主体为王褚街道办事处和涉迁的7个村委会;4、政策依据为,依据国家南水北调有关政策和《王褚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绿化带(道路)和提升区改造工程征迁安置办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政策以及各村制定的安置实施细则执行;5、遵循原则为,各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征迁群众切身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政策一致、统筹兼顾的方针,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广大征迁群众要着眼未来、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理解和支持征迁工作,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王元方位于新店村的房屋被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和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实施拆迁。王元方就此向公安机关报警,焦南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为所报称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王元方的房屋被实施拆迁系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被告焦南分局管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王元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元方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秀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