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6 0:00:00

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1204行赔初4号

  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MXJHW2L(1-1)。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4MBOX49912B。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名下的移动广告LED传媒车,于2017年2月13日在阜阳市第四中学门口,被自称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拦下,以未能提供广告宣传手续为由,将车辆扣押三个月。原告认为暂扣车辆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二款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日期为七天,被告2017年2月13日扣押车辆到2017年5月10日放行,已超过法定的期限,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皖K×××××号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车辆是专项作业车。2、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1204行初9号),证明被告非法扣押我车辆86天,扣除法定期限7天,还有79天。3、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依法注册的合法公司。4、评估申请书,证明已经申请评估车辆被扣押的损失,如参照同行业的标准,按照3个月90天,每月4万元的损失计算,合计损失12万元。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上午十时许,阜阳市颍泉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阜阳市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驾驶其公司所有的皖K×××××号户外移动广告车,停靠在阜阳市××第四中学门口,经查该车辆未办理有关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手续,阜阳市颍泉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责令将车辆开往停车场,双方相互争持不下,后经110接警后处置未果。当日,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城管保决字[2017]第021311号先行登记保存决定,该决定书以阜阳市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路第四中学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运行广告车辆予以查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章宣传车辆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该旧广告宣传车辆(皖K×××××)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017年2月16日,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城管(2017)021号证据登记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解除对皖K×××××号户外广告宣传车证据登记保存,归还当事人。该处理决定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给原告。2017年03月08日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暂扣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号户外宣传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该车辆。诉讼期间,经双方协商,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从被告处将该车辆领回。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7)皖1204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阜阳市颍泉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暂扣原告阜阳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号户外宣传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阜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阜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制度。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市容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审批。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场地或建筑物、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协议;(四)广告设施规划定位图、设计效果图、广告图案及内容;(五)广告合同;(六)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本案中,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皖1204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的皖K×××××号户外宣传车的行政行为违法,在原告的车辆被扣押前、扣押期间,原告未能取得相关户外广告审批手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审批手续,该车辆没有取得合法运营的审批手续,对外经营不具有合法性,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价格评估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阜阳市大过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庆新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