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某与郭某1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安某与郭某1均系再婚,两人在打工过程中相识谈婚,基于对婚姻较为深刻的经历和认识,且在一定程度地了解基础上,最终自愿登记结婚,现已共同生活近十年,说明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安某与郭某1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从双方的婚姻现状来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收入、债务偿还问题发生矛盾,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在处理矛盾时方法不当、缺乏沟通,双方的矛盾并非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安某在一、二审中也一再表示若双方正确处理好家庭债务问题,两人还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鉴于此,本院认为,安某与郭某1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积极消除不利夫妻感情的因素,多沟通、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可以改善的。婚姻自由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考虑到安某与郭某1均系再婚,夫妻双方都应尽职尽责维护家庭生活安定幸福。本院希望安某与郭某1能慎重正视婚姻、家庭,相互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安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时郭某1未提交郭某2为其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而庭审中郭某2却代郭某1进行了答辩。该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安某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安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