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 0:00:00

安某;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明,被上诉人郭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将继子钟晓轩抚养成人后,钟晓轩却殴打了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再与上诉人相处,因此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了婚姻自由。二、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认定不清。1、一审判决将报废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错误。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陈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其中一部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奇瑞牌小轿车1辆、五征牌三轮车1辆、二手三轮车1辆、摩托车4辆,目前上述车辆均已报废。2、一审判决将已经出售的骆驼2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错误。3、一审认定潘军岩处债权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三、一审未依法确认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四、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程序明显违法。1、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未向法庭提交明花乡双海子村便函,法庭也没有让上诉人质证,用村委会便函证明村民10年前的私人信息十分荒谬,一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据明显不当且程序错误。2、被上诉人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开庭时让郭某2出庭并发表个人意见程序明显违法。

一审被告辩称

郭某1辩称,婚前财产问题,上诉人所提便函是双海子村出具的。被上诉人的儿子钟晓轩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一直是由被上诉人娘家人抚养。关于债务问题,杨廷来的3.3万元我们知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债务是不成立的。

安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9月25日在肃南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带有一子,取名钟晓轩,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收入、债务偿还等问题缺乏沟通,意见分歧较大。2017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台县支行的贷款偿还问题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2012年在XX县原告承包的草场开垦有耕地50亩、2013年在XX县修建房屋、车库、羊圈面积共420平米左右,并对住房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2009年购置二手三轮车1辆、2012年1月购置福田404拖拉机1台、2013年2月购买二手XXX奇瑞小轿车1辆、二手五征牌三轮车1辆、摩托车4辆、绵羊7只、骆驼2峰。夫妻共同债权有:原告名下有平安保险1份、潘军岩欠款2万元。共同债务有:肃南县明花信用社贷款31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台县支行贷款本息30.50万元、安玉红借款1万元,以上合计62.5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肃南县明花乡中沙井村村民郭长海以原告欠其借款利息6000元未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原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2017年11月1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台县支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被告及其他担保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30.5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请求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并非简单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更是对当事人生活着落、子女抚养、家庭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方面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该案中,原、被告因家庭债务的偿还问题发生矛盾后分居,原告以被告逃避家庭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庭审中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被告在庭审中虽同意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承担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亦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说明原、被告均缺乏家庭责任感。从该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起诉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现因原、被告已结婚多年,被告结婚时所带的孩子钟晓轩现已成年,外出打工,原告与钟晓轩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家庭共同债务的偿还,并非夫妻感情破裂问题。2017年7月,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家庭及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完全能够融合并重归于好的。且原、被告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台县支行的贷款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之中。故一审法院从家庭和谐、原、被告共同债务的偿还、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某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钟进兵、郭明出具的证明二份,以印证肃南县明花乡双海子村出具的便函内容是真实的。经质证,安某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二份证明,因对其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被上诉人认可在杨廷伟、杨廷来处有借款共计4.1万元外,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某与郭某1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安某与郭某1均系再婚,两人在打工过程中相识谈婚,基于对婚姻较为深刻的经历和认识,且在一定程度地了解基础上,最终自愿登记结婚,现已共同生活近十年,说明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安某与郭某1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从双方的婚姻现状来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收入、债务偿还问题发生矛盾,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在处理矛盾时方法不当、缺乏沟通,双方的矛盾并非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安某在一、二审中也一再表示若双方正确处理好家庭债务问题,两人还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鉴于此,本院认为,安某与郭某1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积极消除不利夫妻感情的因素,多沟通、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可以改善的。婚姻自由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考虑到安某与郭某1均系再婚,夫妻双方都应尽职尽责维护家庭生活安定幸福。本院希望安某与郭某1能慎重正视婚姻、家庭,相互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安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时郭某1未提交郭某2为其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而庭审中郭某2却代郭某1进行了答辩。该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安某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安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小芸

审判员任斌文

代理审判员梁晶晶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