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张斌。
委托代理人张成涛,。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晶,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玉龙,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斌因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涛、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晶、任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张村西六街603号房屋,至今未与任何部门、任何人达成具体赔偿协议,也未同意任何拆迁事项,未收到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现已于2016年11月29日下午17:00被被告强行拆除,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拆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也违反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做出强制拆除的裁定。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乱做,违法行为严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西安市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授权的管委会开发区才能成为拆迁征地的合法主体。故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约价值2368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迁奖励期奖励26376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强拆至今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约91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603号房屋11月28日与11月30日状态照片。证明被告29日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
证据二.《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市政复决字【2016】194号)。证明被告有违法行政行为并且已被复议认定。
证据三.2016年11月30日报警录像及同拆迁办谈话录像。证明房屋被强拆系被告所为。
证据四.《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文件》(西沣东土储发【2016】17号)、《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文件》(西沣东棚改发【2016】1号)。证明拆迁属于行政行为。
证据五.沣东新城组织机构证明。证明强拆行为属于沣东新城行为。
证据六.关于张四学、张成义宅基地调解书、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证明产权归属问题,原告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告已经进行过说明,该房屋应受保护。
证据七.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发{2014}34号)。
证明拆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证据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101号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421号判决书。证明被告强拆行为属于违法。
被告辩称,第一、本案已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之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原告诉称其房屋于2016年11月29日被答辩人拆除,其于2017年6月22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违法,拆除行为发生已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第二、原告房屋是由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拆除其他已签约户房屋时当做已签约户房屋误拆,不存在所谓的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所诉的其603房屋于2016年11月29日被拆除的行为系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为。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关系,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现场认定拆除的情况下,误将原告603号房屋拆除,法律后果由其独立承担。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9日经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注册成立,2013年3月1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建设厅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格,具有合法法人资格和房屋拆除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原告所诉的其603号房屋位于车张村,属于武警工程大学项目征地拆迁范围,被告始终坚持依据合法的拆迁安置方案对原告依法进行安置补偿,即使被拆迁的房屋灭失,也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被告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行政起诉状。证明原告自认其房屋于2016年11月29日被拆除,距其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证据二.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车张村综合改造拆除工程合同、情况报告;2.关于车张村(武警工程大学)搬迁改造项目误拆两户的有关决定。证明原告所诉的其603号房屋于2016年11月29日被拆除的行为系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为。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现场认定拆除的情况下,误将原告603号房屋拆除,法律后果由该公司独立承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证据三.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9日经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注册成立,2013年3月1日取得陕西省住房保障建设厅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格,具有合法法人资格和房屋拆除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不予认可,认为不能看出房屋被拆与被告有任何的关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和本案无关,不能说明拆除行为是被告的行为。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报警内容和拆除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与本案所诉无关。对证据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与本案拆除没有关联性,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证据五予以认可。对证据六、七、八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证据一不予认可。认为签订单位和时间有出入。被告的行为是行政协议即行政行为,不可能是误拆行为。对证据二不予认可。认为不是误拆,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对证据三不予认可。认为应当提供资质证书。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如下:对于原告的证据认为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下发了《三桥街道车张村(武警工程大学项目)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并依此对车张村全村实行拆迁。原告并未与被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1月29日,原告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张村西六街603号的房屋被陕西安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发公司)拆除。安发公司与被告内设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安发公司负责车张村综合改造拆除工程。原告房屋被拆除后,安发公司向三桥街道车张村搬迁改造项目指挥部出具情况报告称其系在拆除他人房屋时出现了误判,在未经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现场认定拆除的情况下,误将原告603号房屋拆除。被告据此认为本案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被告不存在任何行政违法行为。原告对此拆除行为不服,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上所述。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沣东管委会提交由陕西富士德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603房屋征收现场勘查测量计量表、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载明603房屋业主为张成义(张斌),,建筑面积177.32平方米,房屋评估值68942元;附着物评估值9083元;总评估值78025元。本院作出(2017)陕7102行初114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拆除原告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张村西六街60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原告张斌在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拆除原告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张村西六街60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被告的拆迁行为至今没有补偿给原告,违反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院作出(2017)陕7102行初114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拆除原告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张村西六街603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因被告的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被告提供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载明,603房屋业主张成义(张斌),房屋建筑面积177.32平方米,房屋评估值68942元;附着物评估值9083元;总评估值78025元。此外双方再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其它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某xB;一、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张斌的损失78025元。
二、驳回原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某x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武志敏
审 判 员 赵 婧
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戈海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