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11月29日,昆仑公司与三珠公司签署《游戏(国内版)>委托开发协议》《游戏(国内版)>运营服务协议》《游戏(台湾版)>及游戏(韩文版)>海外合作协议》,昆仑公司委托三珠公司开发“GO游戏(国内版)”及提供游戏运营支持服务,由昆仑公司负责游戏运营。2011年12月28日,三珠公司就昆仑公司支付的《GO》游戏技术开发费1,000万元开具了10张95万元的发票和1张50万元的发票。2012年1月29日,招商银行出具了昆仑公司向三珠公司支付前述付款1,000万元的付款回单。2012年3月1日,昆仑公司与三珠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双方就《游戏(国内版)>委托开发协议》部分予以修订。
2012年6月1日,昆仑公司与晟睿公司签署《游戏(国内版)>游戏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昆仑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GO游戏软件开发部署工作,软件开发部署完毕后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第六条约定:该合同项目通过晟睿公司验收后十日内,晟睿公司需向昆仑公司全额支付费用2,740万元;第十条约定:GO游戏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归晟睿公司所有。
2012年12月25日,昆仑公司(甲方)、晟睿公司(乙方)及三珠公司(丙方)就《游戏(国内版)>游戏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签署了《补充协议》。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拥有的网络游戏产品《GO游戏(国内版)》的著作权(“被转让著作权”)及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与全球运营商合作推广该游戏产品及游戏周边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展开营销活动,并使用与游戏产品相关的商标与其它标志,或对该游戏产品及游戏周边产品进行其他处置。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游戏(国内版)>运营服务协议》《游戏(台湾版)>及游戏(韩文版)>海外合作协议》《游戏(国内版)>委托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或继承。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游戏(国内版)》《游戏(台湾版)》《GO游戏(韩文版)》(以下简称“《GO游戏》”)的任何权利,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款及分成款外,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取得的与《GO游戏》的收入均归乙方所有;第三条约定:1、经甲乙双方协定,本次费用总计价值2,740万元,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甲方因履行《游戏(国内版)>委托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而应向丙方支付的合作开发费欠款1,590万元,此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现金1,150万元。2、该笔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5日内,乙方需要支付350万元;2013年6月30日,乙方需要支付250万元;2013年12月31日,乙方需要支付250万元;2014年6月30日,乙方需要支付300万元;第四条约定:1、丙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向甲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担保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而失效。该《补充协议》未就涉案游戏著作权的软件交付和著作权转移登记事宜进行具体约定。
同日,晟睿公司与三珠公司签署《游戏(国内版)>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该协议生效后,晟睿公司应将其与昆仑公司签订的《游戏(国内版)>游戏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时转让给三珠公司;第三条约定:本次转让费为2,745万元,其中包括晟睿公司因履行其与昆仑公司《游戏(国内版)>游戏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应向三珠公司支付的合作开发欠款1,590万元。另,本协议生效后,三珠公司应向晟睿公司支付游戏转让价款1,155万元;第四条约定:三珠公司保证承担晟睿公司与昆仑公司签订的《游戏(国内版)>游戏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1,15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晟睿公司向昆仑公司支付350万元;2013年8月26日,晟睿公司向昆仑公司先后支付50万元和6万元两笔款项;2013年9月6日,晟睿公司向昆仑公司先后支付50万元和1.8万元两笔款项;2013年12月31日,晟睿公司向昆仑公司支付5万元。晟睿公司向昆仑公司总计支付462.8万元。昆仑公司寄给晟睿公司的询证函,显示2013年晟睿公司欠昆仑公司700万元,2014年该笔欠款减为690万元。一审庭审中,各方均确认,三珠公司直接支付了昆仑公司10万元,并在晟睿公司欠昆仑公司的款项里予以扣除。
涉案游戏于2013年7月9日登记在昆仑公司名下。昆仑公司的母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第189页显示,GO游戏软件已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尚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