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3 0:00:00

刘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卓,男,1959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商,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湖南省邵阳市福森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卓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东明、柳晒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卓在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h龙村建设“大成公馆”项目期间,拖欠被害人胡某1、张某1、李某、陈某1、贺某1、孙某、刘某、邓某三个月以上的工资达人民币90余万元。被告人刘卓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湖南省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刘卓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卓辩称:1.他并非逃匿躲避债务,而是因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支付;2.他拖欠的被害人的工资并没有90多万元,这其中包括其他的费用,而工资只有60多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卓在湖南省新邵县注册了“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刘卓是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2011年,该公司在新邵县酿溪镇h龙村以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大成公馆”项目。刘卓陆续雇佣了孙某、刘某、胡某1、贺某1、张某1、邓某、李某以及陈某1等8人到大成公馆项目工作。2014年11月份,大成公馆项目停工,刘卓一直未支付上述员工工资。2014年11月19日和2015年12月19日,刘卓和上述员工协调商定,以刘卓签字的拖欠工资明细单、欠条、领据的方式确认,刘卓拖欠胡某12014年1-10月工资人民币109659元,拖欠张某12012年10-12月份和2014年1-12月份工资人民币62000元,拖欠李某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工资共人民币144000元,拖欠陈某12014年3-11月的工资共人民币54000元,拖欠贺某12014年1-5月工资共人民币77304元,拖欠孙某2012年1-10月工资共人民币136306元,拖欠刘某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工资共人民币226354元,拖欠邓某2012年10-12月份和2014年1-12月份的工资共人民币124000元,共欠933623元,并约定了偿付期限,但刘卓逾期未支付。

湖南省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9日正式对刘卓拖欠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大成置业公司大门紧闭及刘卓避而不见,该局监察员依法以电话、短信和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形式要求刘卓限期偿付所拖欠的工资。刘卓在已知悉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10月,刘卓在得知自己被新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但他既不与上述被害人联系,也不与新邵县公安局联系,仍旧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所拖欠工资。

2017年5月27日,刘卓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西湖派出所民警在刘卓租房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家和苑8栋1503房中抓获。

2017年6月8日,刘卓家人向湖南省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缴纳了工资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65000元。2017年6月19日,孙某等被害人分别领取了该笔款项。

2017年11月27日刘卓支付了孙某等八人工资2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新邵大成公馆项目拖欠孙某等8人的工资90余万元,在劳动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该公司继续拖欠上述人员工资。新邵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5日对刘卓进行网上追逃。

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卓,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成立,2016年2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2。

4、协议书证明,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施工承建新邵大成公馆项目,大钧工程建设公司配备适量项目管理人员参与管理,工资待遇由大成置业公司负责,项目经理工资为8000元/月,安全员为4000元/月。

5、领据证明,2014年11月19日,贺某1领取2014年1-5月补发工资40000元;2014年10月31日,李某领取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补发工资104000元;2014年10月31日,刘某领取2014年2月至10月份补发工资58500元;2014年11月30日,孙某领取2014年元月至10月补发工资20000元和补助费30000元。

6、被告人刘卓签字确认的拖欠“大成公馆”项目员工工资的凭据证明,2015年12月9日,经核算,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共计欠员工工资823964元,其中欠刘某226354元,欠孙某136306元,欠李某144000元,欠贺某277304元,欠张某162000元,欠邓某124000元,欠陈某154000元。

7、考勤表证明,刘某、李某、孙某三人在大成公馆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贺某2(贺某1)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邓某、张某1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胡某1(胡某2)的工作时间为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陈某1的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

8、现场照片证明,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7日以张贴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大成置业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新人社监询字2016第02号),2016年4月13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依法催告。2016年4月14日,该局仍采取张贴的方式依法向大成置业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新人社监令字2016年02号)。2016年7月19日,7月20日,该局通过手机短信两次对大成置业公司进行催告。

9、《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以张贴方式向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和新邵大成公馆营销中心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有当地干部在场见证,限期大成置业公司于五日内依法足额支付刘某等8人2013-2014年在新邵大成公馆项目做事的工资。

10、《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证明,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6年3月9日对刘卓拖欠刘某等8人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以来,多次以张贴、手机电话及短信等方式联系刘卓,责令其限期改正,刘卓均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该局依法认定大成置业公司拖欠刘某等8人工资金额933623元。

11、新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书证明,2017年6月8日,邵阳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新邵县政务中心人社窗口按要求缴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365000元至新邵县劳动监察大队账户。

12、领据证明,2017年6月19日,孙某等被害人领取了刘卓支付的保证金365000元。具体为:李某领取了56160元,贺某1领取了30148元,孙某领取了53159元,张某1领取了25068元,邓某领取了48360元,胡某1领取了42767元,陈某1领取了21060元,刘某领取了88278元。

13、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李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78的活期借记卡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4日均有大笔资金流动。

14、被害人胡某1(曾用名胡某2)的陈述证明,他自2013年7月份至2014年10月份在新邵县大成公馆项目部上班。期间,刘卓只发了2013年的工资。为拖欠工资的事情,他与其他被拖欠工资人员多次找刘卓索要未果,他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情况。2014年11月19日,刘卓书写欠条给他,写明拖欠他2014年1月份至10月份的工资4万多元,费用69659元,合计109659元。

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他自2012年3月10日起在新邵县大成公馆项目部上班,直至2014年11月底项目部完全停工。任职期间,他的工资待遇口头约定为不含税15万一年(每个月发造6千元的工资表,剩下每三个月造补发工资19500元即6500元×3)。为索要工资,他与其他被拖欠工资人员一起向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他从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了88000多元,至今刘卓尚欠他12万余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刘卓从未与他及其他员工联系过。他不知道刘卓的住址,曾去宁乡找过刘卓,刘卓拒绝见面。

16、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1月份,刘卓聘请他担任大成公馆经理,口头约定工资待遇6000元/月(以每个月造表4000元,再以补发工资造表2000元),每个月1000元油费,合计是每个月7000元。他从新邵县监察大队领取了5万元左右,至今刘卓尚欠他8万余元。2016年10月后,刘卓曾电话要他帮忙喊人投资“大成公馆”项目。他不知道刘卓的住址,曾去宁乡找过刘卓,刘卓拒绝见面。

1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份,刘卓要他担任新邵县大成公馆项目部副经理,口头约定待遇为每个月8000元(工资造表4000元/月,余下4000元以补发工资的名义发给他)。他和其他被拖欠工资人员多次联系刘卓未果,遂向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刘卓于2015年12月9日书写一张工资明细单和还款计划给他,但过后并未按照协商的时间付款。大成公馆共欠他们50多万元,后他从新邵县监察大队领取了56160元。在他任职期间,他负责员工考勤,在考勤的时候他将张某1、贺某1、胡某1的名字错误地写成张某2军、贺某2、胡某2。

18、被害人贺某1的陈述证明,自2012年11月份至2014年5月份,他在大成公馆项目担任工程部部长,口头约定待遇为每个月12000元(每个月造4000元的工资,再每个月造8000元的补发工资)。他和其他被拖欠工资人员多次找刘卓索要工资,未果。后他向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2015年12月9日,刘卓书写了明细单和字据给他,但并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且之后再也不接电话,拒绝见面。大成公馆共欠他77304元,他于2017年6月9日在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了30148元。在他任职期间,项目考勤表上的贺某2就是他本人。

1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他由大钧建设公司安排至大成公馆工作,工作时间为2012年5月份至2014年11月底,工资待遇由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每个月工资4000元。2016年10月后,刘卓一直未与他联系过,打电话不接,拒绝见面,他不知道刘卓的住址,去宁乡找过刘卓,未果。大成公馆欠他15个半月(2012年停工3个半月和2014年的12个月)工资,共计62000元。2017年6月19日,他在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了25068元。至今大成公馆尚欠他4万多元。

20、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他由大钧建设公司安排至大成公馆工作,工作时间为2012年5月份至2014年11月份。根据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他每个月工资8000元。他和其他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多次找刘卓索要工资,刘卓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后他们向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刘卓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2016年10月后,刘卓未与他协商过拖欠工资的事,他不知道刘卓的住址,去宁乡找过刘卓,未果。2017年6月19日,他在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了48360元。至今大成公馆尚欠他7万余元。

2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份至11月底,他一直在新邵县大成公馆项目部担任工程部部长。工资待遇为6000元/月。大成公馆共欠他54000元工资。他和其他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多次找刘卓索要工资,后他们向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刘卓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2017年6月19日,他在新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了21060元。在他任职期间,大成公馆项目部考勤表上的贺某2即为贺某1。

22、被告人刘卓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系邵阳市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4年7月份,大成公馆项目停工,孙某、刘某等人到新邵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工资拖欠情况,他于2015年7月份与上述人员约谈,商定由公司财务黄某出具数据,他签字认可,待资金好转后陆续偿还所欠工资。一段时间过后,他的财务状况并未好转,孙某等人遂再次向新邵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他便与他们达成还款协议,承诺在2015年年底归还总欠款的20万。因公司的财务问题,他到2016年年初未归还这笔钱。他多次接到新邵县劳动监察大队催其归还工资欠款的短信。2016年10月份,据朋友告知他已被新邵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他并未逃避,孙某等人皆能电话联系上他。他尚欠孙某等人80多万工资(具体以财务黄某核对的数目为准)。他在宁乡的“卓远置业有限公司”现在开发了“钰景苑”项目,现值1.5个亿。从2016年他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后,他一直使用刘某某的卡转账汇款,使用苏某某的信用卡应急。

23、被害人李某、张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李某、张某1辨认,拖欠他们工资的人即为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卓。

24、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5月27日1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西湖派出所民警赶往长沙市岳麓区将被告人刘卓抓获。

2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卓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卓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33623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刘卓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卓辩称其并非逃避支付,实为无力偿还。经查,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6年3月9日立案以来,多次找寻刘卓本人未果,以张贴、手机电话及短信方式联系刘卓,刘卓均未出面解决,刘某等人不知刘卓住处,去宁乡寻其未果。自2016年10月刘卓知晓自己已被新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以来,未与孙某等人联系,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在此期间他一直使用刘某某的卡转账汇款。通过银行卡明细查询,刘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4日均有大笔资金流动,并非无偿还能力。故对被告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辩称,其所拖欠的工资金额并非933623元,这其中包括其他费用,单指工资只有60余万元。经查,2015年12月9日,刘卓向刘某、孙某、李某、贺某2、张某1、邓某、陈某1各书写欠条,共计823964元。2014年11月19日,刘卓向胡某1书写欠条,金额109659元。以上共计933623元。刘卓在被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付,得知自己被新邵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从未向上述部门反映其对所拖欠金额持有异议。故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认定刘卓拖欠的工资金额为9336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卓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颜树升

人民陪审员马鑫

人民陪审员钟良才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