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靳某承包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建的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座酒店区2标段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北京弘高建筑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靳某工程款共99.5万元,被告人靳某在拖牛某等农民工工资共计10.017万元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仍拒不支付并更改手机号码。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到案后,于2017年12月15日向张家口市崇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0.0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靳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8月份承包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建的崇礼区太舞一期营地I座2标段水电清包安装工程,预估报价为100万元弘高公司陆续支付其87万元并通过其直接支付部分工人工资46万元,其拖牛某、郭某、张某、周某、桑某、张某、武某等人工资约11万元并向工人出具欠条,经工人及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催要其未予理睬,后更换电话号码
2.被害牛某、郭某、张某、周某、桑某、张某、武某的陈述证实,七人均在被告人靳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靳某拖欠工资并向各被害人出具欠条,因索要无果亦联系不到被告人靳某,多次向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3.证樊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靳某系夫妻关系,从2016年8月份,靳某陆续给其4万元钱用于生活,被告人靳某在崇礼区干活赔钱了,欠了不少工人工资,崇礼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短信通知过靳某处理。
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实,张某系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其所在的公司将中标的太舞一期营地I座2标段装饰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人靳某并签订合同,预算价100万元,公司陆续支付靳某99.5万元,后因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到靳某。
5.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登记表、讯问笔录、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报告、案件移送表等证据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出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靳某承包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座酒店区2标段水电安装工程弘高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47.5万元。
7.被害张某、牛某、对被告人靳某的辨认笔录。
8.被告人靳某的户籍信息。
9.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河北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靳某于201年12月15日交清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