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满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立案侦查,同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古北口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以崇礼区院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王婕妤、何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初被告人靳某经人介绍承包了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包的崇礼太舞一期营地1座2标段水电安装工程。从8月7日起靳某雇佣牛某、郭某、张某、周某、桑某等工人开始现场施工。截止2017年1月12日工程完工,北京弘高建筑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陆续支付给靳某99.5万元,但靳某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工人们多次打电话给靳某追逃工资,靳某拒不接听电话。2017年3月28日,张家口市崇礼区劳动监察大队接牛某等工人投诉后,其工作人员也多次给靳某打电话追逃工人工资,靳某拒不接听电话,劳动监察大队短信通知其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时间接受调查,靳某未回复短信也未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靳某仍拖欠农民牛某工资2.354万元,郭某工资1.268万元,张某1工资2.256万元,周某工资1.916万元,桑某工资0.97万元,武某、张某夫妻工资1.253万元,共计10.017万元。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做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靳某承包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建的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座酒店区2标段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北京弘高建筑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靳某工程款共99.5万元,被告人靳某在拖牛某等农民工工资共计10.017万元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仍拒不支付并更改手机号码。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到案后,于2017年12月15日向张家口市崇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0.0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靳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8月份承包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建的崇礼区太舞一期营地I座2标段水电清包安装工程,预估报价为100万元弘高公司陆续支付其87万元并通过其直接支付部分工人工资46万元,其拖牛某、郭某、张某、周某、桑某、张某、武某等人工资约11万元并向工人出具欠条,经工人及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催要其未予理睬,后更换电话号码

2.被害牛某、郭某、张某、周某、桑某、张某、武某的陈述证实,七人均在被告人靳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靳某拖欠工资并向各被害人出具欠条,因索要无果亦联系不到被告人靳某,多次向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3.证樊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靳某系夫妻关系,从2016年8月份,靳某陆续给其4万元钱用于生活,被告人靳某在崇礼区干活赔钱了,欠了不少工人工资,崇礼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短信通知过靳某处理。

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实,张某系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其所在的公司将中标的太舞一期营地I座2标段装饰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人靳某并签订合同,预算价100万元,公司陆续支付靳某99.5万元,后因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到靳某。

5.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登记表、讯问笔录、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查报告、案件移送表等证据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出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靳某承包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座酒店区2标段水电安装工程弘高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47.5万元。

7.被害张某、牛某、对被告人靳某的辨认笔录。

8.被告人靳某的户籍信息。

9.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河北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靳某于201年12月15日交清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在提起公诉前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万林

人民陪审员王全亮

人民陪审员张贵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