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刚,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渊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卢刚所代表的成都时代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筑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蜀景首席商铺租赁合同。2016年11月之后,被告人卢刚在通江县投资经营的“台北帮厨”、“霸王耗儿鱼”、“鸡毛店”三家餐饮店相继开业,经营至2017年3月停业。截止2017年3月,卢刚共拖欠三家店118名员工工资225636元人民币,拖欠张仕成等5名装修工人工资64191元人民币,合计拖欠工人工资289827元人民币。卢刚在三家店停业以后,采用逃离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通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卢刚在巫山县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刚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予以宽大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审理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卢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彭某、吴某、龚某、廖某、赵某、梁某、何某、李某的询问笔录,联系卢刚短信及通话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提讯提解某、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目录、现勘笔录、卢刚人口信息、欠条、结算单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刚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89827元(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