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谭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16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月14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仕俊、郑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谭某在经营广州市黄埔区某某纸制品加工部期间,未支付其雇佣的艾某等1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6393元。2016年2月3日开始,被告人谭某以不接电话或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以逃避支付上述1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后经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支付给艾某、伍某1、杨某工资共计人民币15888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其欠艾某的钱款中仅有人民币48000元是工资,其余人民币9万元系借款,且其于取保候审期间在做滴滴快车司机,努力赚钱偿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直至二次庭审时,除了莫某、陈某、吕某2三人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外,其余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均已全额支付,上述三人的余款合计人民币13900元也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于2018年5月前还清。被告人谭某当庭提交了(2017)粤0112执4769号《执行裁定书》、被害人莫某出具的还款协议、其与被害人陈某的短信记录、其与吕某2的转款记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谭某在经营广州市黄埔区某某纸制品加工部期间,未支付其雇佣的董某、农某、莫某、陈某、伍某1、覃某、张某、杨某、谢某、吕某1、吕某2、艾某等1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6393元。2016年2月3日(2016年农历新年前夕)开始,被告人谭某以离开广州市并不接电话、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以逃避支付上述1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后经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谭某归案后,陆续向被害人董某、农某、伍某1、覃某、张某、杨某、谢某、吕某1、艾某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向被害人莫某、陈某、吕某2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并已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及本院调取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董某、农某、莫某、伍某1、杨某、吕某1、吕某2、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覃某、张某、谢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出具的广州市黄埔区某某纸制品加工部个体工商户开业基本资料、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某某纸品加工厂员工工资表、《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黄埔区公共信息交互平台短信发送记录截图、受理事项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厂房租用合同、被告人谭某向被害人艾某出具的欠条、(2017)粤0112执4769号《刑事裁定书》、被害人莫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陈某的短信记录截图、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吕某2的转账记录截图、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伍某2等人与广州市黄埔区某某纸制品加工部(经营者谭某)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浦北县公安局小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谭某已结清绝大部分工人的劳动报酬,未结清的亦已达成还款协议,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谭某提出其欠艾某的钱还包括借款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艾某稳定陈述其自2013年在谭某经营的加工部工作以后,谭某就一直拖欠其工资,被告人谭某在2016年1月30日出具给艾某的欠条上也载明“欠艾某工资138000元正”,被告人谭某归案后主张其中部分为借款,却不能稳定供述借款金额,亦未能提交借款借据等证据证实其说法,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莫国华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陈广伟人民币4400元、退赔被害人吕茂华人民币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靳梦

人民陪审员钟群光

人民陪审员李少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严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