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6日,信酷公司(甲方)与新诚公司(乙方)签订《手机游戏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滑板风云》、《奶酪保卫战》、《深海猎奇-捕鱼达人》、《神魔异世录》、《笑傲江湖》游戏软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包括:游戏客户端安装文件、游戏说明及安装使用文档、产品移植技术手册,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付游戏软件相应代码、文档。甲方对游戏安装文件及相关文档审核无误后,向乙方书面签收,甲方书面签收凭证为付款依据。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授予甲方游戏软件产品合法永久使用权,甲方支付游戏软件使用许可费,每款25000元,总价125000元。支付期限:甲方通过运营商游戏基地评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70%;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运营商游戏基地接入测试,产品上架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支付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账号信息如下:开户行:南洋银行泉永丰支行,户名:南阳新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XX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信酷公司提供了三份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证明信酷公司先后3次向新诚公司付款共计78000元。2013年5月7日,赵雪娇(账号XXX)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向刘长旺(账号XXX)转账30000万(人民币叁万元)。2013年7月24日,赵雪娇(账号XXX)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向刘长旺(账号XXX)转账30000万(人民币叁万元)。2014年5月4日,账户XXX向账户XXX汇款18000元(人民币亿万捌仟元)。信酷公司称账户XXX为刘长旺的个人账号。新诚公司对于2013年5月7日的转账真实性不予认可;对2013年7月24日的转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并非本案合同的款项;对2014年5月4日的转账18000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刘长旺,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34号,新诚公司技术经理,涉案《手机游戏软件销售合同》中合作双方信息登记表中乙方即新诚公司的业务联系人。
新诚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的《滑板风云》、《奶酪保卫战》、《深海猎奇-捕鱼达人》、《神魔异世录》、《笑傲江湖》5款游戏变更为《飞翔的企鹅》、《涂鸦世界》、《弹力果冻》3款游戏。为此,新诚公司提交了国家版权局2013年11月16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63317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飞翔的企鹅》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时间为2012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2年1月18日,登记号2013SR127410。国家版权局2013年11月20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63520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弹力果冻》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时间为2012年5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2年6月6日,登记号2013SR129438。国家版权局2013年4月26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54395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涂鸦世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刘长旺,开发完成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未发表,登记号2013SR038189。
2013年11月17日,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与新诚公司签订许可证明,许可新诚公司使用《飞翔的企鹅》(软著登记号2013SR127410)、《弹力果冻》(软著登记号2013SR129438)申报相关平台业务合作,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7日至2033年11月16日。
2016年11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出具了(2016)邮箱与yewuhezuo-XXX邮箱的往来八封邮件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书的截屏打印件显示:2013年12月16日,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就《弹力果冻》、《飞翔的企鹅》两款游戏被信酷公司评审盗用纠纷,向移动游戏基地投诉。2013年12月30日,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向移动游戏基地撤销上述投诉。
中国移动手机游戏运营管理平台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26日致信admin@bjxk:“涂鸦世界”的发布被驳回。中国移动手机游戏运营管理平台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1日致信admin@bjxk:“飞翔的企鹅”的发布被驳回。
新诚公司主张上述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基地的游戏下线证明可以说明新诚公司向信酷公司交付了《飞翔的企鹅》、《涂鸦世界》、《弹力果冻》3款游戏。每款游戏从25000元变更为30000元。对于合同标的及价款的变更,信酷公司均不予认可。
信酷公司与新诚公司均认可新诚公司未向信酷公司交付《滑板风云》、《奶酪保卫战》、《深海猎奇-捕鱼达人》、《神魔异世录》、《笑傲江湖》5款游戏。
信酷公司确认双方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并主张2013年5月7日及2013年7月24日的共计60000元汇款明确是给刘长旺,附言是游戏款项,即使2014年5月4日18000元汇款证据不足,新诚公司也应该向信酷公司返还60000元。新诚公司认可合同解除的事实及时间,但主张不应返还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