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李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大专文化,雅庭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蒙城县。2015年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经蒙城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李军成立蒙城县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都来住”宾馆的装修工程,至2015年2月拖欠王得华等11名工人共计78150元工资。同年3月30日,蒙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留置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其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军投案,并足额支付拖欠11名工人工资计7815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李军成立蒙城县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都来住”宾馆的装修工程,至2015年2月拖欠王得华等11名工人工资计78150元。同年3月30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被告人李军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军投案,并足额支付拖欠的11名工人工资计78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2日,蒙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李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投诉信,证实王某1等人投诉李军拖欠农民工工资。

(2)、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蒙城县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军的自然人身份;违法犯罪经历查询、(2015)蒙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军于2015年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军到蒙城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军已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8150元。

(5)、电话记录,证实公安民警拨打李军手机号码153××××8616,已暂停服务,同时并用13731818177号码发送短信至李军手机,传唤其于2015年7月11日16时前到蒙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调查报告,证实蒙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王得华等11名农民工投诉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予支付并涉嫌出逃;案件移送材料,证实将李军拖欠工人工资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30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责令李军于2015年4月8日17时之前,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

(6)、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实2015年3月31日采取张贴送达、邮件送达方式向李军送达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报批表,证实建议对李军拖欠工人工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7)、工资花名册及相关材料,证实李军拖欠王得华等11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78150元。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哥哥李军于2014年4、5月份成立雅庭装饰有限公司,知道他欠工人工资,后来外出没有支付。

(2)、证人邹某1、葛某、李军民、李某2、王某1、邹某2、陈某1、王某2、陈某2、李某3、耿某111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军欠他们在“都来住”宾馆做水电工、清包工、防水工工资共7万多元。

3、被告人李军供述,证实2017年10月18日因拖欠工人工资被网上追逃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5月成立雅庭装饰有限公司,承包“都来住”宾馆等几个工程,因没钱支付工人工资跑到外地躲债,没有收到蒙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17年10月16日委托妹夫到蒙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给其支付,目前拖欠的工人工资已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经足额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军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文芳

审判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徐永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