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李军成立蒙城县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都来住”宾馆的装修工程,至2015年2月拖欠王得华等11名工人工资计78150元。同年3月30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被告人李军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军投案,并足额支付拖欠的11名工人工资计78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2日,蒙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李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投诉信,证实王某1等人投诉李军拖欠农民工工资。
(2)、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蒙城县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军的自然人身份;违法犯罪经历查询、(2015)蒙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军于2015年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军到蒙城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军已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8150元。
(5)、电话记录,证实公安民警拨打李军手机号码153××××8616,已暂停服务,同时并用13731818177号码发送短信至李军手机,传唤其于2015年7月11日16时前到蒙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调查报告,证实蒙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王得华等11名农民工投诉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予支付并涉嫌出逃;案件移送材料,证实将李军拖欠工人工资案移送蒙城县公安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30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责令李军于2015年4月8日17时之前,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
(6)、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实2015年3月31日采取张贴送达、邮件送达方式向李军送达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报批表,证实建议对李军拖欠工人工资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7)、工资花名册及相关材料,证实李军拖欠王得华等11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78150元。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哥哥李军于2014年4、5月份成立雅庭装饰有限公司,知道他欠工人工资,后来外出没有支付。
(2)、证人邹某1、葛某、李军民、李某2、王某1、邹某2、陈某1、王某2、陈某2、李某3、耿某111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军欠他们在“都来住”宾馆做水电工、清包工、防水工工资共7万多元。
3、被告人李军供述,证实2017年10月18日因拖欠工人工资被网上追逃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5月成立雅庭装饰有限公司,承包“都来住”宾馆等几个工程,因没钱支付工人工资跑到外地躲债,没有收到蒙城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17年10月16日委托妹夫到蒙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给其支付,目前拖欠的工人工资已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