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建辉,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1989年3月7日因犯强奸妇女(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9月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星华,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建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建辉及其辩护人彭星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余建辉与伍某、胡某二人合伙与泸州第十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井研县“小叶万汇城”建筑工程中3号、7号楼的钢筋制作劳务,在施工过程中,伍某、胡某先后因故退出合伙,上述工程由被告人余建辉独自承揽。2016年7月该项目完工后,泸州第十建筑公司已足额支付该项目劳务承包费及其他零星工程费共计3833623.82元给被告人余建辉,被告人余建辉在收到工程款后,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中吴某等工人工资305078.42元。2017年1月18日井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井人社监令字[2017]1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余建辉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支付劳工工资。被告人余建辉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以无资金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余建辉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余建辉已按协议兑付了尚未支付的吴某等民工工资,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余建辉与建筑公司承包合同及承揽工程相关资料,收付款凭证,民工工资结算单据,工资欠条,井研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余建辉交通事故资料及余房产信息,井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限期整改指令书,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民工工资支付协议、收条、谅解书;黄某、刘某等证人证言;吴某、辜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余建辉常住人口信息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建辉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建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建辉积极兑付拖欠民工工资,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建辉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建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范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