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陈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华,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经营江门市蓬江区姿晴内衣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7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华是江门市蓬某2区姿晴内衣厂的经营者,其于2014年9月开始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村花地三巷经营该内衣厂,拒不支付杨某2珍、杜某2、张某2芳等2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8289元。后陈某华于2016年10月9日离开江门市逃匿。经江门市蓬某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至案发前仍未支付。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人民币98289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华是江门市蓬某2区姿晴内衣厂的经营者,其于2014年9月开始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村上村花地三巷经营该内衣厂。被告人陈桂花拒不支付杨某2珍、杜某2、张某2芳等20名工人2016年9月、10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7215.22元(工人工资具体为杜某1人民币5672.61元、杨某1人民币4400元、胡某1人民币4000元、胡某2人民币5000元、唐某人民币4400元、谢某人民币5163.61元、邓某人民币3190元、冼西连人民币3600元、韦某人民币4000元、罗某人民币3500元、李某1人民币4000元、张某1人民币2500元、李某2人民币2716元、胡某3人民币2700元、钟某人民币4000元、叶某人民币2200元、龚某人民币2200元、容某人民币980元、胡玲玲人民币1660元、唐春叶人民币1333元)。后陈某华于2016年10月9日离开江门市逃匿。经江门市蓬某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2016年9月、10月份的工资,至案发前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关于江门市蓬某2区姿晴内衣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蓬某1监字【2016】11-430-1号、【2016】11-430-2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江门市蓬某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蓬某1监字【2016】16-430号《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及送达照片,蓬某1监字【2016】02-4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照片,江门市蓬某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访反映事项登记表,江门市蓬某2区姿晴内衣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蓬某劳某字【2016】2094号仲裁裁决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蓬某劳某字【2016】2078、2080、208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人胡某4、黄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杜某1、杨某1、胡某1、胡某2、唐某、谢某、邓某、韦某、冼西连、罗某、李某1、张某1、李某2、胡某3、叶某、钟某、龚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存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而本案中《关于江门市蓬某2区姿晴内衣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情况的调查报告》、《江门市蓬某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等证据材料反映,江门市蓬某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7日责令江门市蓬某2区姿晴内衣厂(陈某华个人独资企业)即日足额支付全部员工2016年9、10月的工资。因此,本案涉案的犯罪数额应当仅为2016年9、10月的工资。第二、蓬某劳某字【2016】2094号仲裁裁决书对涉案的工人杜某1、杨某1等13名工人工资进行了仲裁,裁定姿晴内衣厂拖欠杜某1、杨某1等13名工人2016年9、10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7019.22元。第三、蓬某劳某字【2016】2094号仲裁裁决书及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材料,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某华拖欠21名工人中的黄某不是姿晴内衣厂的员工。第四、根据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并结合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及被害人钟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姿晴内衣厂拖欠被害人钟某2016年9、10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第五、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及被害人龚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姿晴内衣厂拖欠被害人龚某2016年9、10月的工资人民币2200元。第六、被害人冼西连的陈述材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蓬某劳某字【2016】207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冼西连2016年10月11日向蓬某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部门仲裁姿晴内衣厂拖欠其工资:2016年3月2900元、4月2900元、5月2900元、6月2900元、7月2900元、8月2900元、9月2900元、10月700元。结合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材料及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可以认定姿晴内衣厂拖欠被害人冼西连2016年9、10月的工资人民币3600元。第七、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蓬某劳某字【2016】208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李某12016年10月11日向蓬某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部门仲裁姿晴内衣厂拖欠其工资:2016年6月3000元、7月3000元、8月3000元、9月3000元、10月1000元。结合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材料及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可以认定姿晴内衣厂拖欠被害人李某12016年9、10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第八、被害人容某的陈述材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蓬某劳某字【2016】208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容某2016年10月11日向蓬某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部门仲裁姿晴内衣厂拖欠其工资:2016年8月800元、9月800元、10月180元。结合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材料及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可以认定姿晴内衣厂拖欠被害人容某2016年9、10月的工资人民币980元。第九、被害人李某2、胡某3的陈述材料、姿晴内衣厂工资清单、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材料,证实姿晴内衣厂分别拖欠被害人李某2、胡某32016年9、10月的工资人民币2716、2700元。因此本案涉及20名工人于2016年9、10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7019.22+4000+2200+3600+4000+980+2716+2700=67215.2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人民币67215.2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华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华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给杜某君人民币5672.61元、杨某珍人民币4400元、胡某鹏人民币4000元、胡某人民币5000元、唐某娟人民币4400元、谢某娣人民币5163.61元、邓某英人民币3190元、冼某连人民币3600元、韦某连人民币4000元、罗某人民币3500元、李某英人民币4000元、张某芳人民币2500元、李某娇人民币2716元、胡某英人民币2700元、钟某康人民币4000元、叶某玲人民币2200元、龚某人民币2200元、容某霞人民币980元、胡某玲人民币1660元、唐某叶人民币1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静

人民陪审员刘驾涛

人民陪审员崔显宗

法官助理钟燕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雪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