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 0:00:00

572王启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启喜,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楚州区金泰来制衣厂实际经营者,住江苏省高邮市。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启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加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启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淮安市楚州区金泰来制衣厂(以下简称金泰来制衣厂)于2006年1月20日开业,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启喜和杜某与金泰来制衣厂投资人卞某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租赁经营金泰来制衣厂,期限即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2014年12月8日,该厂由被告人王启喜独自经营。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金泰来制衣厂未发放孙某1、周某、桂某等94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186389元。

2015年2月,被告人王启喜在明知尚欠上述工人的工资情况下而离开金泰来制衣厂逃匿,并不再使用自己的原手机号码,致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2015年2月26日,孙某1等人到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金泰来制衣厂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此后,该局在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王启喜的情况下,先后向金泰来制衣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将上述文书张贴在被告人王启喜所在的金泰来制衣厂厂房或者留置送达。之后该厂一直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同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王启喜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5月11日9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江某分局禄口派出所民警至南京市六合区G40沪陕高速397公里处将在逃人员王启喜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启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所作的供述,被害人孙某1、周某、桂某、丁某、姚某、韩某、孙某2、杨某1等人陈述,证人杜某、卞某、范某、喻某、支某、刘某等人证言,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移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告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张贴文书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淮安分局案管中心案件交办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厂房设备租赁合同、金泰来制衣厂职工工资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启喜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喜作为金泰来制衣厂实际经营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欠薪数额较大,并经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工人工资后,其仍一直未出现处理欠薪问题及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启喜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启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启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荣山

代理审判员牛金龙

人民陪审员孙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