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四川渝富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茶座、棋牌、足部保健按摩、商务服务业。法定代表人为杨世群。四川渝富桥公司在全国各地已设立或开办自营和加盟店200余家,该公司是四川省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于2006年成为中国保健协会会员,于2007年被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授予“四川知名保健服务企业”,2007年1月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等评定“渝富桥”为2006年度“中国足疗保健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四川渝富桥公司的第5378188号“渝富桥保健yufuqiaobaoiian”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12年10月,四川渝富桥公司从杨世群处受让取得了第3310845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备办宴席、咖啡馆等)、第5378926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茶馆、酒吧等)。
重庆富侨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销售按摩膏、化妆品、被服制品;足浴、茶座。法定代表人为胡芝容。2001年7月2日,重庆富侨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及图”商标,于2002年11月29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967348号,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按摩、保健等服务上。
富侨控股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营足浴室、茶座;保健按摩;预包装食品零售;销售按摩膏、服装、床上用品、保健电器具、百货、化妆品。法定代表人为胡芝容。
2012年,重庆富侨公司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并进行了商标转让变更登记。
二、双方当事人商标异议情况
2002年12月23日,四川渝富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群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渝富桥yufuqiao”商标,指定使用为第44类美容院、按摩、保健等,初审公告时间为2004年8月21日。
重庆富侨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国家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4917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重庆富侨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重庆富侨公司不服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7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杨世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81号行政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字(2010)第12380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富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2380号裁定。
杨世群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在“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渝富桥yufuqiao”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在美容院、按摩、保健等服务上均已形成了各自相应的知名度和相关消费群体,相关公众能够将两个商标区分,不会对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服务和使用“富侨及图”商标的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也不会误认为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服务与使用“富侨及图”商标的服务商标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重庆富侨公司关于“渝富桥yufuqiao”商标与其“富侨及图”商标近似的主张不成立。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81号行政判决,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三、媒体报导及重庆富侨公司“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提字第l号行政判决书后,引起了一些媒体的关注,纷纷就此案进行了报道。华西都市报于2014年2月刊登《“渝富桥”“重庆富侨”十年商标之争落槌“渝富桥”胜》。四川新闻网于2014年2月17日刊登《十年商标之争终有结果渝富桥富桥之战尚未落幕》。新浪财经于2014年2月18日刊登《重庆富侨和渝富桥商标之争落幕最高法判后者胜诉》。凤凰网刊登《重庆富侨渝富桥商标大战:十年五交锋暗含市场之争》、《足浴巨头商标之争落幕最高法判“渝富桥”胜诉》。光明网报导题目为《重庆富侨与成都渝富桥之争回到原点》。
2014年2月20日,重庆富侨公司在其网站(www.cqfuqiao.com)首页推出《关于‘渝富桥’商标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的提示框,点击提示框后即进入“声明”的网页,“声明”的内容为:“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重庆富侨公司对‘渝富桥’商标异议进行了提审,作出了行政判决,引起了各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鉴于部分媒体报道有失准确,我公司特本案相关情况作如下声明。一、案件性质:并非重庆‘富侨’与‘渝富桥’商标之争,而是重庆富侨公司自‘富侨’商标获准注册以来,长期持续工作当中的个案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渝富桥’商标是否获准注册,即四川渝富桥公司试图注册‘渝富桥’商标,而我公司阻止其获得注册的个案。本案和重庆富侨公司‘富侨’商标的权利稳定性没有任何关联。我公司的‘富侨’商标自2002年核准注册以来,在长达13年的经营过程中,从未发生过任何的权利纠纷和争议,其商标专用权坚如磐石。需要说明的是,‘渝富桥’商标截止至今,仍未获得注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案件程序:虽然是终审但并未终结。本案只是一宗简单明了的商标异议案(在这个行业里,重庆富侨公司名称注册使用在先,“富侨”商标登记注册在先,富桥公司知名在先),却历时长达lO年,但至今仍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该案将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该裁定仍有两种可能性,‘富侨’商标不予注册或准予注册。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准予注册的裁定,我公司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该裁定提出起诉乃至上诉。本案的最终结论仍将经过较长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我们将用好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依法维护公司合法的商标权益。三、公司将持续地依法进行打假。鉴于‘富侨’商标的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种侵权及傍名牌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混淆和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富侨"商标的合法权益。无论本案结论如何,我公司将依法持续地进行打假维权活动,保护‘富侨’注册商标的纯洁性。”
在“声明”的下方,有“渝富桥”商标案的时间表和“关于富侨”,时间表后面注明:“最高法的终审并非案件的终结!重庆富侨公司将用好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依法维护公司合法的商标权益”。“关于富侨”介绍了“富侨”的含义、富侨公司概况、“富侨”品牌发展历程等内容。
以上网页内容于2014年9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当时网页上方企业名称为重庆富侨公司。诉讼中,点击进入www.cqfuqiao.com网站,上面仍有“声明”,浏览人数为845,网页上方有富侨控股公司和重庆富侨公司两个企业名称。
四、其他相关事实
2014年12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注册。
四川渝富桥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与四川司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调查合同》,支付咨询服务费35000元;与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50000元。